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2024-05-16 16:23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2.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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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续的时效要求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3.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只要签定合同时有保险利益就行,财产保险一般一年一约,要求一直有保险利益.法律分析财产保险 在损失理赔时,被保险人也就是受益人,需要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房屋作抵押贷款之前,银行要求客户提供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房屋保险。在投保时,银行尚未发放贷款,对于房屋尚无保险利益。银行发放贷款之后,若房屋因火灾全损,在理赔时,银行在未收回贷款余额内对于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获得赔付。人身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需要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夫妻之间为对方投保人寿保险,互为对方保险单下的受益人。夫妻离婚之后,若不变更受益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作为受益人 获得保险赔付。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何不同

4.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A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B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C一般要求始终具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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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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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续的时效要求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效是( )

6.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当保险合同生效时,如果投保人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如甲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对抵押品投保,当该行收回所放款项后,抵押品受损,尽管保险合同尚未过期,但甲银行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款。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往往在投保时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此时,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一、机动车辆保险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或者是车辆投保当时的价值,但是使用中车辆有折旧,另外保险公司会设置绝对免赔额,所以出险全损的情况下,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险金额。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理赔,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费率。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多,投保率高。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其中许多险种不能通过简单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并且部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介绍保险时存在误导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不能较好的理解各个险种的条款,造成误解,产生纠纷。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6)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7)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二、退保注意事项有什么
退保虽然简便,但也是有代价的。
1)退保之后,次年投保时,保费会按出险一次恢复到买新车险的价钱,也就是100%原价。
2)频繁退保,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拉黑。如果退保次数过多,就很有可能被保险公司列入黑名单,到最后各家保险公司都不给我们投保了.
3)而且退保还会损失一定保费,到最后得不偿失。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时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时效

8. 在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亲密血缘(如父母与子女之类)、法律关系(如夫妻)、利害关系(如债务、雇佣)等,时效性:人身保险时效性只强调买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后(直至事故发生或不发生)有没有利益合同都有效。
一、收养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又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指保险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受到承认的利益,事实上,保险合同的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保险合同的客体在合同中一般为标的,也就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等,而在保险合同中,其客体就是保险利益。
在《保险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享有保险利益,否则的话保险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