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是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必须条件,没什么特别的 这里特殊之处,在于“很可能转回” 要看懂这条准则,首先要知道什么情况下会有这种暂时性差异。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其实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 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什么呢?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是很直接能想到的一种情况吧 会计上发生了减值损失,税法却不允许当期抵扣 回忆一下长期股权投资,好像所有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所以,一般情况下,这些减值损失虽然发生了,但没可能转回,所以这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太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转回吧,当然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那么,貌似长期股权投资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没机会确认了?为什么要说在(一)的条件下可以确认呢?有些特殊情况,举个例子: 已减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后来转为“持有待售”(那么意味着该项投资很可能在未来一年内出售),并且预计售价很可能超过减值后金额,这时,这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就有机会转回了,此时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