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挂职有危险吗

2024-05-06 06:52

1. 在保险公司挂职有危险吗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相关内容:
保险代理人怎样用新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确定,不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117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还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因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离职的规定主要有: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保险公司挂职有危险吗

2. 在保险公司挂职对自己的工作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如果你不是公职人员或金融行业的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但一般都是在自己所在公司挂职充人力,为了晋升或一些增员奖励,这样的话基本不会牵扯到出单,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3. 在保险公司挂职影响找工作吗

法律分析: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两家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保险公司挂职影响找工作吗

4. 在保险公司挂职对自己的工作有影响吗

(一)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两家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保险合同双方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关系是指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劳动关系一般根据劳动合同体现。
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 公职人员可以在保险公司挂职吗

法律分析: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公职人员可以在保险公司挂职吗

6. 保险公司挂职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法律分析:《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 在保险公司挂职怎么取消?

法律分析: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保险公司挂职怎么取消?

8. 保险公司挂职兼职靠谱吗?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挂职就是推销各类保险,靠推销的保险提成。没有推销出去,一分钱也挣不到。所以,保险公司稳赚不亏。也就不存在靠谱不靠谱了,想去干就推销保险挣钱,没推销出去就与不挂职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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