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法律特征

2024-05-12 20:06

1. 债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权利的具体类型。近代民法上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对抗。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并特别强调法律关系确立的这种联系的本质,不是以拘束为中心,而是以设定一种自由空间为中心,即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就是权利。萨维尼将权利分为三类:第一,人自出生时起就拥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可剥夺,称为“原权”(Urrecht),大致相当于所称的人格权;第二,关于物的权利。“物”(sache)指可以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当时的物权主要指所有权,属于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第三,债权关系,即所谓“人与他人的关系”,仅限于指与他人特定行为的关系。萨维尼还指出,债权与所有权有区别,但也有类似,其中一点就是债权与所有权一样,也具有以主体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质。所以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一经成立也就划定了债权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种独立的意思支配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总之,债权与物权同属权利的具体类型,都确定了权利人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空间一经确立就成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预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与其也毫无关系。法律对这种秩序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何种保护,是个人意思无法达到的领域,这与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设定迥然有别。简要说来,意思自治给个人自由进入债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当事人是否进入、怎样进入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关系,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就成了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秩序,而不是法律关系具体的内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了联系,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秩序,不得随意破坏,这就决定了债权的不可侵性。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在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论及两者的关系时,法国学者Demogno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所应负的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根据另一位法国学者BorisStark的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虽将合同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这仅仅意味着,债权人无权以此项合同为依据而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国也有学者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形成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来否定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权法上的权利。这种观点指出了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不同,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要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必须首先论证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否则侵权关系无从发生,更谈不上与合同关系的区别了。为此,学者们进一步将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认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外效力,债的相对性则用来表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内效力。”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如果将债权的不可侵性归入债权的效力范畴,论证并不充分,因为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任何内容,也就是说,从债权本身具有的内容出发进行推论,债权的效力很难及于第三人,这与物权不管被多少人侵害,物权人可径直追到物的最后占有人,是截然不同的。 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国学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众所周知,合同集中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而个人意志则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学者古诺(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双重含义:意思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以上两位学者的论述,可归结为两个意思:第一,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没有为自己设定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因此不受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约束,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债权人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难发现,这两个意思说的正是合同的相对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对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们讨论债的相对性的前提与背景。意思自治,是通过推行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的。与其他法律事实不同,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是一种意欲内容效果,即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或变动法律关系。而在其他法律事实,其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法律效果的内容,而是引发法律规定适用,即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确认如此,而首先是因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后果。法律行为制度不只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还是技术上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自治本身是一种社会活动,牵涉到关系人的利害,因此法律不得不考量某种自治是否合理。法律维护的自治行为只能是它所认为合理的行为。德国法学提出的法律行为理论,通过法律行为具体要素的构造要求,例如意思表示及其各种形态、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标的等具体方面的构造,为自治考量设定了非常具体的、细微的识别标准。这些识别标准反过来又成为指引人们实施法律行为的标准,这就是现代民法行为本位模式的典型。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社会生活资源有限,人类在取得资源的竞争中,难免会发生纠纷。为了尽量减少这种纠纷,也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法律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以行为为本位;另一种是着眼于社会生活资源本身,以资源为本位。行为本位以人类行为为规范对象,往内追及心灵作用;资源本位所看重的,是生活资源的分配是否合理,以及外在行为对生活资源所引发的变动,至于内心意愿,并非重要课题。行为本位着眼点在于行为人的个人意愿,而资源本位中,个人意志并不是考察重点,资源分配是否合理才是关键的问题。因此资源本位关注的重点从个人意志转到了社会意志。虽然现代民法在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时,大都会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意志,即其是善意还是恶意,其是否注意等情形,但这种考察与对合同行为的考察显然不同。在合同的情形,法律只是确立了合同行为有效的要件,至于合同行为的内容,法律并不加以规定,因此,合同行为的内容体现的是个人的意志。但对侵权行为而言,法律不但规定了其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法律还规定了侵权行为发生后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内容。而这种内容,表现的既不是侵权行为人的意思,也不是被侵权人的意思。在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时,立法者考虑的是社会意志,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根本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见,尽管当事人可以放弃主张赔偿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将侵权行为归为所谓的资源本位其实更加合适,因为法律做出某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安排并不完全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更重要的层面上,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据此,意思自治在侵权法律制度中并不是法律关心的对象,意思自治只能在债法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并决定这种权利行使的相对性。但对第三人是否能够侵害这种权利的问题,体现当事人个人意志的意思自治以及权利的相对性都无关紧要,社会意志才是法律关注的焦点。所以债的相对性谈的是个人意思自治,而债权的可侵害性谈的是社会公共意志的问题,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并无任何冲突之处。不过,债权的相对性虽然不会妨碍债权的不可侵害性,但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有重要影响。

债权的法律特征

2. 债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3. 债权具备什么法律特征

租房到期后合同的处理是: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续期,原租房合同继续有效,或者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一方表示不续期的租房合同失效、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
一、租房合同未到期房东卖房,租客能否解除合同吗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而房东把房子给卖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子易主并不影响租房合同的履行
。如果承租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租房合同的话,可以选择与新房东和原房东一起协商解除租房合同,如果新房东不愿解除租房合同的话,那么承租人不能随意解除租房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办
租房合同到期后租客不搬走,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
三、租房合同不写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租房合同不写身份证号码有效。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都是有效的,没有身份证号,也不影响效力。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债权具备什么法律特征

4. 债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具备的法律特征有: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权可以继承吗?
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一定利益的权利。法律上所讲的债权的含义比平时人们理解的要宽,它不仅是指要求他人偿还所借钱财的权利还包括许多内容。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都能由继承人继承。
二、什么是债务人监狱
债务人监狱是指负债人监狱是给无力偿还债务的人的监狱。负债人监狱是解决欠债的常见方法,透过少量的金钱,负债人便可取得一定程度的自由。
债务人负有展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展行时是否要求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性质决定。展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则必应具有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另外,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行债务。在给付为法律行为时,可委托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纳入债务人的范畴。
其法律义务有以下两条: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
2.普通债权是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5. 债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二)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四)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一、债权的法律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6. 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债权的法律特征有下列: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7. 债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

8. 具有债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债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