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办法

2024-05-19 14:40

1. 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主要有总则、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账户开立和撤销、账户管理和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4 年时发布的规定,因内容存在局限性,故中国人民银行又在  2002  年公布了附加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用作补充。 
   账户管理办法的改进         
   1  、保护存款者的合法权益,遵循自愿的原则。存款者对其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的,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对于存款的所属银行及其地址、服务等自行选择,因此不同的银行规模、商业模式、组织形式等都是可以并存的,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使得客户可以自主选择; 
   2  、明确开立各种不同种类银行账户的存款者资格,满足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使得不仅普通的公司、单位、企业等法人组织可以办理结算账户,其他不属于法人组织的单位也同样具有独立核算的资格; 
   3  、设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为个体以及个人使用支付工具进行结算转账等提供了便利; 
   4  、不设置开设地点的限制,只要符合办理开具结算账户的相关条件,无论公司或是个人是否在属地,都可以进行账户开立。 

账户管理办法

2. 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3、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以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项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存款人以自然人名义持个人身份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4、 第四条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5、 第五条存款人应当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异地(省、市、县)开立的除外。6、 第六条存款人在审批制下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开户银行将签发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开立的用于登记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7、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8、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逃税、逃废债、提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 个人账户的规范

过去的一种不规范名称,很多地方在规范性文件中错用为“个人帐户”,现在规范性统称为“个人账户”。最早我国只有“帐”而并无“账”,“账”是从“帐”分化出来的。2002年,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和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材料,彻底将“帐”和“账”区分开来,“账户”的地位也得以真正确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按国发38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起,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个人账户的规范

4. 账户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5. 账户管理办法细则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账户管理办法细则

6.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内容如下: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专门的账户用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拓展资料:一、服务简介您是否考虑过使用专门的账户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现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我行已率先推出个人结算账户,助您更好地管理资金往来,并为您提供了将活期储蓄账户直接转为结算账户的便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服务特色作为中国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2002年“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零售银行”。此次中国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个人结算账户,旨在以丰富的结算产品、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和领先的科技系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账户管理服务。电子银行领先同业工商银行拥有完备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并拥有国内最多的ATM机,为您安全、迅速、准确地办理各种结算服务提供坚实保障。工商银行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可确保您的转账汇款和异地存款实时到帐,同时,您还可以方便的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进行股票、基金、外汇买卖等各项投资业务,把握每一个投资机会。

7.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办法如下1.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4.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5.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6.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拓展资料:个人结算账户1.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专门的账户用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2.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3.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4您是否考虑过使用专门的账户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现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我行已率先推出个人结算账户,助您更好地管理资金往来,并为您提供了将活期储蓄账户直接转为结算账户的便利。5.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8. 个人账户监管最新法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直系亲属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药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和内控管理,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