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三项制度改革

2024-05-09 09:04

1. 南方电网三项制度改革

法律分析:坚持“效果决定用人、效率决定用工、效益决定薪酬”,在更深层次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法律依据:《南方电网全方位推进三项制度改革:能下、能出、能减》 坚持“效果决定用人、效率决定用工、效益决定薪酬”,在更深层次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南方电网三项制度改革

2. 国家电网体制改革有什么好处?

1、新电改进一步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相关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2、电价的市场化,其最终目的都是打破电网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对发电公司的单一买家地位和对电力用户的单一卖家地位,实现电力交易市场化,逐步形成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决定、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的价格机制。3、电力完全市场交易后,发电企业只要成本能覆盖,电价的下调是可以预见的,具体来说,购电价有下降空间。

3. 南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

三项制度改革,指国务院针对国企的三项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分配,以及人事部三项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福利。改革的内容是“员工能进能出”伴随国企转型,国企中的人员也经历着转型,分配制度改革,效率与公平的双重挑战,干部能上能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南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

4. 国家电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是什么

法律分析: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面推进“三型两网”建设、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的开局之年。 这一年,国企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作为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电网公司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推进以三项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着力破解改革难题,努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开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 人,是改革中的关键因素。 改革,首先要从干部改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5. 国家电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是什么

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面推进“三型两网”建设、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的开局之年。这一年,国企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作为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国家电网公司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推进以三项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着力破解改革难题,努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开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人,是改革中的关键因素。改革,首先要从干部改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是什么

6. 国家电力供电的改革

  在第二次煤电联动后,全国电价普遍上调的背景下,电力行业员工的高薪高福利引发了对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讨论。近日,市场传出消息,一个由副总理主管的高规格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办公室即将成立,其目的就是研究电力体制改革问题。

  尽管此消息遭到了有关部门的否认,却并未让坊间关于“电老虎”破垄改革的讨论冷却下来。

  电改路难行

  2002年,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力体制改革大幕由此拉开。当年年底,原国家电力公司被分拆成为了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四家辅业集团。分拆引入了竞争机制,但分拆之后的3年半时间里,电力行业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

  为缓解电力紧张,政府一再用行政来代替市场,体制改革也因此停滞不前。“当初判断厂网分开后会很快进入市场化阶段,但现实是迟迟未进入实质阶段。”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刘树杰说。在此背景下,电监会2005年年底发布了一份内部报告,宣告“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基本不成功”。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认为,尽管拆分了国家电力公司,但却是“改体不改制”,中国电力行政性垄断的本质不仅没有打破,反而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刘纪鹏进而指出,不触动电价这一实质性问题,只强调拆分,不仅对电力改革进程的推进于事无补,而且还可能拆出麻烦。

  眼下,电力改革停顿了将近1年的今天,电力供求关系已从紧张趋于缓和。因此,一些专家认为,重启并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时机已经成熟。发改委近期也透露了下一步电力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其中,“进行输配分开的研究和推行试点”被排在首要位置。有消息称,输配环节的分开工作目前已正式提上电力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输配分离还是理顺电价?

  “从目前来看,电力的矛盾主要集中于电网,电网涉及的各种矛盾的症结点是在利益的分割上。”中国能源网专家顾问甘世宣说。在他看来,电力改革应当首先在两大电网内实现竞争,实现输配分开。

  中国投资协会能源研究中心副理事长陈望祥对此表示认同。陈望祥认为,必须打破电网垄断,积极进行输配分开。不然,就没法准确核算电网的真实成本,也没法制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电价改革。

  不过,国电动力经济研究中心总经济师胡兆光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认为,现在还没有到谈输配分开那个地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理顺后,才能谈输配电价。“目前,上网价格、销售价格都很乱,输配环节也处于垄断阶段,国家对电厂1年发多少电、1度电什么价等都有指标规定。”因此,没处理好如何竞价上网,销售价格没理顺就还没到谈论输配分开那个地步。

  刘纪鹏则认为,输配分开本身并不能够打破垄断,输电和配电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并不能因为输配分开而打破。与其说输配分离的目的是打破垄断,倒不如说输配分离是通过划小核算单位,实现输配电二者成本和价格的核算清晰。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这决定了建立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是关键。”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电源、电网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调整,关系到电力市场的有效运行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本。没有科学合理的电价体制,就谈不上引入竞争、打破垄断。

7. 国家电网企业改革(在线等)

重大事件:
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启动电力体制改革。
2002年12月29日,新组建(改组)的11家公司正式宣告挂牌,包括:两大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五大发电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四大辅业集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2011年,电网主辅分离方案获批并正式启动。

国家电网企业改革(在线等)

8.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四个阶段

法律分析:第一阶段(1978—1985年)主要解决电力供应严重短缺问题。推行“集资办电”,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第二阶段(1987—2002年)主要解决政企合一问题。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二十字方针”和“因地因网制宜”的电力改革与发展方针。第三阶段(2002—2012年)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2002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电改“五号文”),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16字方针并规划了改革路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