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2024-05-17 19:47

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第三条 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第四条 远期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远期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交易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市场参与者在开展远期交易业务前应将其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第七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交易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远期交易主协议、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补充合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远期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十条 远期交易双方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第十一条 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第十二条 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第十三条 远期交易双方应于成交日或者次一工作日将结算指令及辅助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第十四条 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第十五条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远期交易的,为单只基金)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纵标的债券远期交易价格或者通过远期交易操纵标的债券现券价格。第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远期交易、结算等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第十九条 同业中心负责远期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远期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十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远期交易、结算规则。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远期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远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2.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区别
1、发行规模极其灵活。无论是否采取货架注册规则,公司债券通常都是一次性、大规模的足额发行。与此相比,中期票据通常采取的是多次、小额的发行,具体发行时间和每次发行的规模依据当时市场的情况而定。换言之,公司债券的发行是离散的,而中期票据的发行是连续的。
2、发行条款(如期限、定价及是否包含衍生品合约等)极其灵活。为了适应大规模的一次性发行,公司债券的契约条款是标准化的,简单明了。例如,无论采取何种发行招标方式,公司债券的期限和价格都是整体性的,同一批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期限和价格上基本没有差异。公司债券条款中即使包含衍生品合约,也是极其简单的,如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
3、发行方式极其灵活。为了保证顺利发行,公司债券一般都是由投资银行进行承销。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则非常多样化。早期主要是靠投资银行尽力推销(best-efforts),或者发行人自行销售。
二、与中期票据相比,公司债券有哪些优势?
1、企业债存在时间长
企业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债务工具,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最早80年代就已经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债券的政策稳定性高。中期票据2008年4月才开始出现的,存在时间较短,在2008年7-9月曾一度停发,未来也存在政策变动的风险。
2、企业债融资期限长
企业债券的发行期限比较灵活,企业债券的期限由发行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己来确定,有很强的自主性。从3年到20年不等,市场上出现较多的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期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的前几年每年只需要支付利息,最后一年才还本付息,发行期限较长的企业债券可做企业的资本金使用。
3、企业债有助于调整公司的财务结构
目前的公司绝大多数的融资都是短期融资,需要有长期的融资产品来平衡公司的融资结构。企业债券在期限设计时还可以含权,选择发行含赎回权或回售权的债券,必要时可选择赎回债券以及时调整公司资本结构,或者赋予投资者回售权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4、企业债融资利率的灵活性
企业债券可以设计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在市场低利率时用固定利率锁定集团长期融资成本,在高利率时期设计浮动利率灵活应对货币政策的变化。
5、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方面
中期票据只能够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而企业债券则能够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基础上,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来进行购买,扩大的集团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
6、拓展集团融资的通道
目前集团仍然是主要通过银行体系进行融资。集团目前对于银行体系的依赖度高,对于银行体系未来的系统性变化可能会措手不及。选择通过证券公司发行企业债这种非银行体系的融资,有助于集团拓展融资的通道,在未来多一种途径的选择。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规范债券远期交易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5.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

一、中期票据
英文Medim-term
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
二、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
1、表达发行意向
企业向承销银行表达发行意向,金融机构开展前期营销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和初步营销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重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意向、条件和拟发行规模,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等信息。
2、确立初步意向
承销银行在初步营销并经企业同意后,可与客户签订承销合作意向书,并上报总行批准。同时与发行人商定承销方式、发行费用等条款,与发行人签署主承销协议。
3、开展尽职调查
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协助发行人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偿债保障措施,与发行人洽商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额度、期限、利率区间等。
4、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制作完成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申报及注册文件。
5、注册
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2年。
6、发行
(1)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
(2)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3)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
(4)发行前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
企业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后续发行的应在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情况的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法律意见书、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5)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
(一)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企业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同时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主承销商等协助做市,进一步加强所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二)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融资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4)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5)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6)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企业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投资人支付本息。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

6. 中期票据属于哪类债券

法律分析:中期票据:英文Medium-term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7. 中期票据属于哪类债券

法律分析:中期票据:英文Medium-term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期票据属于哪类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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