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的办事指南

2024-05-09 18:16

1. 苏州市民政局的办事指南

 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     1、地名所在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外、其他区的申请须经区民政局或区规划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附工程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地名平面详规图2、初步审核,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条件的予以受理3、受理后实地核实地名情况4、对申请的地名名称进行审核并初定地名5、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重要地名须请示市政府),确定地名方案6、作出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批复7、申报单位领取批文和地名使用证8、对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对单个地名自申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两个以上地名30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处室:区划地名处  责 任 人:王林兴联 系 人:周晓峰  联系电话: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的对象  救助管理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的内容、形式和标准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在新型救助管理制度下,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施救助时,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特别的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管理要并重。  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至关重要的。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它救助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救助管理的工作体制  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五项具体职责:一是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是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是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是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是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决不是民政部门自身可以做好的,需要有关部门的紧密协作配合。为此,《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救助管理站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位于苏州城北平四路东四亩田37号。

苏州市民政局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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