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2024-05-17 14:28

1.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一、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内部审计,是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以下九项内容的内部审计: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及执行规章制度方面是否持续有效;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是否依法合规,执行的依据是否有效;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是否按照适当与有效原则执行,有无失职、渎职存在;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在风险管理方面是否将风险内容全面覆盖,以及执行依据是否在有效期限之内;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审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主要审计统在持续、可靠及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隐患;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主要审计在经营管理中,高管人员履职与指标考核情况是否考核达标;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主要审计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具体整改情况是否完成;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主要审计在一至八项中未包括的其它事项。


         二、商业银行开展内部审计的目的
        一是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任务任重道远。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存在诸如公司治理不健全、重效益轻合规,对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实现强化商业银行内控建设、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目的。


        二是商业银行开展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内部审计为商业银行管理者提供监督、评价等服务,保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使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得到提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进行评估,达到规避风险,稳健发展目的。



       三是商业银行开展内部审计,是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体系等的需要。商业银行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推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架构体系。


       拓展知识: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等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稳健运行和价值目标的进一步提升。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2. 商业银行内部主要审计事项包括哪些

对于银行授信业务的审计要点,可以分为授权管理的店审计,凭证和记录的审计,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授权管理的审计:
对授权管理的审计主要审计授权层次是否清晰,授权事项、范围是否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形式是否合规,授权及变动是否有书面依据。授信业务环节中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以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授信业务的调查和审批部门是否分设,各部门、各负责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查、认定并据以实行。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是否符合贷审分离、贷审会制度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审查要点是否落实,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是否充分和完备。是否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有无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
凭证和记录的审计
凭证和记录的审计主要审计授信业务流程中是否设置和使用适当的凭证和记录,以确保授信业务活动记载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操作轨迹。如贷审会记录、授信业务审批传递单、授信业务审定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书面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业务轨迹。
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

(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
(3)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
(3)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
(4)决策环节审计。决策层次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决策执行的反馈及调整是否及时。

3. 银行开展专项审计的目的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1.离任专项审计。目的:审计辞职雇员在其任职期间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2、清算审计。目的:审计清算期间企业剩余权利和债务清偿的具体情况。在主管税务机关清理并签发纳税证明之前,以及在工商机关取消企业登记之前,他们需要清除审计报告。
3、专项资金审计。目的:专项资金审计是调查和监督专项资金收支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它只是对特定指定基金的详细审查和监督。
4、双软认证专项审计。
目的:“双重软件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识别和软件产品的注册。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格外,它还是一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它还使企业可以享受专门针对软件行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企业专项审计。目的:主要用于软件公司的应用,也用于软件行业的年度审查。
6、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目的:简单地说,项目和预算的执行是否超支,是否有隐藏的资本,是否有扣留基本建设收入,是否有投资合同余额,是否违反纪律及相关法律,以投资合同的余额为名。
7、企业内部审计。目的:怎么说呢,就是对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它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内部控制程序是否适当以及税收领域中与税收有关的风险是否有助于企业发现和填补各个方面的空白。
8、高新专项审计。目的:本报告是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减)的审计报告。

银行开展专项审计的目的

4. 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有哪些?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业目标包括:推动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5. 审计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审计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事的金融业务活 动以及履行其他职能从事金融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
(2)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收入、支出等损益类会计科目、计账凭证以及损。
(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在对这些报表进行审计时,要注重审查其数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审查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做到 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审计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 对银行存款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哪些事项

银行存款审计是指对银行存款及其收付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审查。银行存款的审计,对揭示银行存款收支业务中存在的差错弊端,保护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保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结算纪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银行存款审查的要点是:审查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审查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制度  1.有无银行存款职责分工制度。
2.银行存款收支是否执行凭证制度。
3.银行存款支出有无批准制度。
4.支票有无管理制度。
5.有无银行存款定期对账制度。
余额审查  1.由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将银行存款收付凭证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
2.发函或派人到开户银行取得企业在银行存款数额的证明。目前我国从银行取得的证明材料主要是银行对账单,上面应盖有银行公章和会计负责人的签章。
3.用银行对账单同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编辑本段收付审查  1.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审查
2.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真实、正确性审查
编辑本段提升审计过程方法控制函证  银行存款函证,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及所有权的主要手段。为了提高银行存款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在执行银行存款审计业务时,函证程序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 审计人员必须取得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并根据对账单审计基准日的存款余额,填写银行询证函。
2. 对于本会计期间新开户和销户的银行账户,要取得有关资料,一并函证,特别是要函证销户账户的原开户行,以确认是否存在未入账贷款。
3. 银行询证函应该由审计人员直接发出并接收。
4. 对于银行账户较多的企业,要了解账户较多的原因,防止其他可能的审计风险。核对流水  传统的银行存款审计,只关注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对银行存款流水不够重视。在实际中,特别是一些资金流量大的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控制资金挪用等风险,需要核对资金流水,寻找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取得本期全部银行对账单,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结合专业判断,确定需要核对的金额下限。
2. 将限额以上的资金流水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如果没有形成未达账项,肯定借贷双方都有发生,所以,为了减少核对工作量,可以只核对日记账贷方发生数。
3. 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等。
(1)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多见于小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如建筑业等。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有一笔资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一笔资金支出,金额相等,常以整数出现。对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必要时,可以进行函证。要核对有关的销售合同,查明是属于出借账户,还是收入没有入账。
(2)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多见于有避税需求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收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出。对于这种情况,审计的策略与前一种基本相同。
(3)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一般是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审计人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除了进一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企业主管人员反映情况。关注定期存款  对于定期存款的审计,要足够重视,控制风险,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取得定期存单原件,不能用复印件代替。因为可能存在一些定期存单相关交易,在复印件上是难以发现的。
(1)定期存单的存款期限跨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先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然后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提前取现,用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2)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作质押贷款。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3)定期存单背书转让。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转让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2. 要根据专业判断,对定期存单进行函证或抽样函证。函证必须由审计人员亲自管理。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判断,决定抽样的比例,如果在进行抽样函证时,出现差异,必须查找原因并全部函证。
3. 要关注定期存单的转存。将存单的会计期间内转存过程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以确认所有的转存已全部入账。对于没有入账的转存业务,要关注其利息是否已经入账。难以逐笔核对的,要进行测算,发现不可接受的差异,要追查原因,还要根据业务约定提出管理建议。关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的审计,是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的主要方面之一,要根据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核实:
1. 银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项来源和性质,必要时与合同相核对,以确认是否属于应转未转的收入。特别是对于有避税要求和在各会计期间之间平衡利润要求的企业,对于大额银收企未收款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2. 银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应计未计的费用。对于长期未达账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性,确认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相关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款项的去向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3. 企付银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虚转成本。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4. 企收银未收。要查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特别关注款项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函证交易的性质,以确认是否属于虚构收入。
编辑本段关注问题  企业内部资产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认为,流动性越高的资产,其控制的固有风险越高,因而,需要更为严格的控制程序,以避免资产损失风险和错报风险,而审计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银行存款作为一个单位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审计人员在对其进行审计时,为降低审计风险,必须保持合理的怀疑及必要的谨慎。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银行存款真实性  将银行存款余额及发生额与银行存款利息相核对,检查银行存款存在的真实性。存款利息是银行存款所派生出来的,因此它与银行存款在总量上必须相匹配,即一定的利息收入必须与相应的银行存款相对应。通过将银行存款与利息核对,一方面可以审查银行存款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账外资金;另一方面可以验证银行存款的真实状况。如果账面记载的利息收入大于根据账面存款计算所得利息,则表明该单位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全,有账外存款;如果账面利息小于根据账面存款计算的利息,则有转移利息收入或挪用银行存款的嫌疑;对账面没有记载利息收入的银行存款,应重点追查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存在。2.核对资金流水,关注银行存款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但是往往由于双方存在未达账务或者记账错误,需要由会计人员编制调节表进行调整后才能核对相符。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向会计人员索取最近月份的调节表,分币种、分户头逐户逐笔核对,查明银行对账单的每笔收付金额是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相等,是否有收付同时增加或同时遗漏等情况,调整后余额是否相符,计算有无错误。要对银行已收或已付而企业尚未入账、或企业已收或已付而银行尚未入账的金额逐笔查明原因,并检查是否于下月初自动调整。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等。出借银行账户和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有一笔资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一笔资金支出,金额相等,常以整数大额出现。这种一进一出的资金运动,常常成为一些单位出借账户、转移资金的惯用手法,通过一番动作,掩盖了资金的本来面目,改变了资金原­有的性质。这种手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加以关注。对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挪用资金的情况一般是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理财等其他单位。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措施,追查资金流向。3.付款单位——违纪线索  关注银行存款付款单位的相关情况,注意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通过对付款有关情况的检查也能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线索,在转账结算方式下,结算凭证上要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付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应重点审查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注意进账单中所填写的付款单位的账号是否已向审计人员提供,有无隐瞒未提供的银行账号。4.关注定期存款  对于定期存款的审计,要足够重视,控制风险,特别要关注定期存单的转存。将存单的会计期间内转存过程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以确认所有的转存已全部入账。对于没有入账的转存业务,要关注其利息是否已经­入账。难以逐笔核对的,要进行测算,发现不可接受的差异,要追查原因。
编辑本段业务举例  某民间审计组织接受环天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在审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时,发现该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数为4500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为32000元,派审计人员向开户银行取得对账单一张,2003年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为41000元。另外,查有下列未达账款和记账差错:
(1)12月23日公司送存转账支票6000元,银行尚未入账。
(2)12月24日公司开出转账支票720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3)12月25日委托银行收款10500元,银行已收妥入账,但收款通知尚未到达该公司。
(4)12月30日银行代付水费3200元,但银行付款通知单尚未到达该公司。
(5)12月15日收到银行收款通知单金额为4000元,公司入账时将银行存款增加错记成3500元。
审计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提出了银行存款数额是否真实的分析意见。
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看出,环天有限公司2003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的数额经调整后应为39 800元,从而证明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32000元基本属实。

7.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什么的审计监督

法律解析:像平安银行、广大银行、渣打银行这类的银行就是商业银行范畴,它并不是国有银行,属于盈亏自负。商业银行相比于国有银行,也承担一定的风险,经营起来并不容易。那么,商业银行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的行为? 商业银行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的行为? 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 贷款 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 劳动关系 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三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 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在 网 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你有任何商业银行问题可直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请他们给你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什么的审计监督

8.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不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法律解析: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 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 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将银行资产打折出售或部分证券化,收缩不良资产规模。 5、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股权。 6、直接的资本注入。 7、破产清算。 8、利用信贷资产衍生产品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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