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5-13 17:48

1.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1,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以智能电网、环保节能、物联网为三大主业,以软件及外包服务、电子制造及工程服务、民用消费品为三大辅业,是国家和山东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东方电子是中国能源管理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供应商之一,连续十年以上在国内电力自动化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产品遍及海外15个国家和地区,连续4年出口总额同行业排名第一。
2,历经5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拥有包括一个上市公司在内的18个权属企业,资产总额达22亿元。现有员工3300余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70.43%。产品覆盖了发电、输变电、配电、用电各环节以及轨道交通、矿山、油田、大型冶炼与化工等领域,目前有智能变电站系统解决方案、智能调度系统解决方案、配电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集控中心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图像监控系统解决方案、电力信息化系统解决方案、电能量采集及计费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智能电源系统解决方案、数字通信系统解决方案、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解决方案、RFID射频系统解决方案、变频节能系统解决方案等14大系列300多个品种。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2. 东方电子咋样?

我觉得 宜华木业比东方电子要好很多 
宜华木业业绩很稳定 市盈率市净率很低 现在好像在突破回抽确认突破的有效性 复权后 07年宜华木业股价最高冲到77元 现在大盘反弹了一半 宜化却只有23元左右的股价 按道理宜化木业的股价应该在35元 属于滞涨股 综上所述 宜华木业可以继续持股 
东方电子业绩很差 建议避而远之

3. 东方电子

主动点总是好的,最好打个电话吧。

东方电子

4. 东方电子怎么样啊

处于启动加速中,前途可以期待

5. 东方电子案是什么?

2003年2月8日,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 


依据2003年1月9日颁布的《规定》,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应有必要的前置条件,即《规定》第五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本案的依据是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原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作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依据《规定》第五条,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进入诉讼时效期间。

据悉,在此次民事赔偿案中,被投资者列为被告的包括: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子原高管隋元柏、高峰、方跃;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由于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权机关至今尚未对东方电子作出虚假陈述的认定和行政处罚,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仅指向三自然人,并未认定公司具有单位犯罪,因此,东方电子并不符合《规定》中成为本案直接被告的条件,依据《规定》,投资者无法直接以东方电子为被告提起索赔诉讼。

不过,这并不影响东方电子在将来成为被告。《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因此,在法院受理投资者对东方电子的民事索赔案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东方电子才有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承销商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上市公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销商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原理,本案中隋元柏等三名高管的造假当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投资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三名高管因职务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审判机关尚需考虑的是,由于我国尚没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三高管的造假行为使东方电子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此引发对东方电子股东的利益的侵害,股东并无诉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确定东方电子和三高管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规定》第七条,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固然可以作为被告,但是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该二民事主体并未受到有关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此,依据《规定》第五条,并未进入到被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将此二民事主体列为本案被告,显有不妥之处。

当然,将来一旦有关机关对该二民事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投资者自可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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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东方电子可不可以买了

  公司是我国配电自动化的龙头企业,巨大的市场需求将使公司进入飞速发展的黄金期,业绩有望稳步增长。该股周二强势涨停,后市有望持续攻击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电网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报告,"十一五"期间,我国电网及相关设备总投资额将在12600亿元左右,电网投资的快速增长将给电子系统自动化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这也将给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为主业的东方电子(000682)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东方电子是我国配电自动化的龙头企业,其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保护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等产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国内垄断优势明显。面向国际市场开发的电流保护装置通过了欧盟CE认证,成为国内保护产品首家通过国际CE认证的厂家。
  4月18日,铁道部正式实施铁路提速,高铁概念有望再度受市场追捧,而"十一五"期间我国计划新建9800公里高速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预计总投资规模将达12500亿元,相关上市公司受益明显。目前公司已成功进入铁道自动化领域,其中公司研发的电气化铁道牵引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是新一代综合自动化系统,有望分享提速带来的无限商机。
  参照时代新材、晋亿实业股价,目前该股股价只有6元多,在高铁概念股中股价最低,周二股价强劲爆发,尾盘封死涨停,预示新一轮加速行情已经全面启动。

7. (股票)东方电子,怎么样?

东方电子,中盘股(9.78亿), 老牌国企,承包业绩一般
从图形上看,近期处于弱势盘整阶段.
[仅供参考]

(股票)东方电子,怎么样?

8. 东方电子走势如何?

长期看好,但短期内调整是必须的。如果是想做短线的话,我建议你暂时不要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