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24-05-09 14:05

1.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一、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三)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怎么办理
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商务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六)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证明原件。
(八)拟设公司全体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九)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十)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十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书。
(十三)拟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租房协议复印件及房屋提供单位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十四)如有零售,须提供店铺租房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的申报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三)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书;(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的其他申报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一、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1)申请书;
(2)可研报告;
(3)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6)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8)投资者资信证明;
(9)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环保证明;(12)授权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附件;
(3)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4)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5)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7)投资者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9)环保证明;
(10)授权书;
(11)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12)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变更项目:增资: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4)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
(6)审计报告;
(7)税务部门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8)中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9)批准证书原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变更: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
(7)受让方营业执照;
(8)受让方资信证明;
(9)验资报告;
(10)审计报告;
(11)受让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简历、身份证明;
(12)继承等情况的股权变更需查验的文件。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验资报告;
(4)审计报告;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8)许可证、配额需有商务部批复。
变更企业名称: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期限: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4)验资报告;
(5)审计报告;
(6)批准证书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租赁协议。
变更法定注册地址: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
(4)本年度审计报告;
(5)批准证书原件。

5.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审批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上列资料按要求在线提交扫描电子文件即可,无需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1.投资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2.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3.备案机构工作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
4.发布备案结果(通过备案系统发布)
5.如需领取回执的,领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审批材料

6.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企业原始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8.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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