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报预披露规定

2024-05-09 19:32

1. 上市公司中报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中报预披露规定

2. 中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通常,业绩披露有三种披露形式: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正式的财报: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订单,预收账款等信息提前预估的业绩数据。需要业绩预告的情形有:当深主板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其它板块不作强制要求。业绩快报:交易所对业绩快报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只是鼓励企业业绩快报,未编制好财报的公司可先披露业绩快报。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 中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梳理发现,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投资者可以留意一下。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中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4.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规则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中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等。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5. 中报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6、会计报告;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中报预披露规定

6. 沪市中报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
一、个体工商户年报流程
1、注册。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通过对经营户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核对,完成网上用户注册。具体流程是:
(1)进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后,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模块,进入“用户登录”页面。
(2)点击“联络员信息申报”,输入完整的注册号、经营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联络员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之后,点击“获取手机验证码”,然后系统会发送一条手机验证码到联络员的手机上,填录准确的验证码即可完成年报系统的注册。如果显示录入的经营者身份证号不正确,经营户应派人持经营者身份证到所在的登记机关进行核对修改,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注册。
2、关于“找回密码”。经营者如果遗失密码,可在“用户登录”页面右侧点击“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页面,输入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点击“确认”,系统便会将密码发送到手机上。
3、登录。经营户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输入完整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到年报填报界面。
4、填写。登录成功后,系统会默认显示年度报告表单,由经营户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填写期间随时可以存档,下次登录后可继续填写。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报告年度、个体工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包括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该信息不予公示);
(2)行政许可情况。包括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的时间;
(3)网站或者网店信息。包括网站或者网店的类型、名称、网址等;
(4)资产状况信息。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该项信息可以选择公示或不公示);
(5)党建信息。包括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党组织建制、经营者是否为党员、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该信息不予公示)。上述信息中联系电话、网站或者网店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5、报送。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系统会生成年度报告情况预览页面,个体工商户确认填报内容无误后,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将会生成“年度报告表”,可打印留存。
6、公示。年度报告提交后,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的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存档。个体工商户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
8、更正。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将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一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更正,必须在每年6月30日也就是年报公示截止前进行更正。因填报公示信息错误、遗漏和修改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二、上市公司公告时间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个体工商户如何年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年度报告填写”;登录成功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进行年报的填录;确认无误提交即可。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无需申报“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规定

8.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