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2024-05-20 20:02

1. 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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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3.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是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定的规定。其具体内有: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2、账务处理。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什么

4. 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是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定的规定。其具体内有: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2、账务处理。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法律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5. 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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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 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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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求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

在学习研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过程中,感觉这次财政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考虑了典型行业的特点和现行增值税制度,基本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流转税会计核算框架,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解决了困扰纳税人已久的难题。
但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有几个地方看不懂,想不通,百思不得其解,现把自己的几点疑惑写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我的疑问是,红字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吗?
再往下看,同为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这两个表述方式是一个意思吗?
第二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4点「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提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我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强调未付款呢?如果已付款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第三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点「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我的疑问是,《规定》前后文一直用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规范术语,这个「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个什么鬼?《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这一段的疑惑最多,分开写。
一是本次营改增,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有的正式文件均称之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试行」第一次听说,莫非政策有变?
二是《规定》全文,除第二部分的第(二)项、第(三)项以外,在对会计主体表述时,均以「纳税人」为术语,唯独这两部分,以「企业」为术语,是有什么特殊的考虑吗?只针对企业进行规范,其他单位呢?
三是从税收政策角度看,对应纳增值税额的表述随计税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常用「销项税额」术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常用「应纳税额」或「应纳增值税额」术语,纵观《规定》全文,也是如此。但此处出现了一个「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什么意思?对应哪一个明细科目或专栏?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如何处理?
四是上文提到,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调减收入。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既然已经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了,为什么还要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呢?这个科目不是反映未来纳税义务的吗?同样有一个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处理问题。
第五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三)项「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第1点「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提到「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个疑惑,一是「存货」什么时候成了会计科目?二是差额扣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必然关系吗?三是差额扣除凭证一定是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