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章

2024-05-05 23:2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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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印章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国家印章,如下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印章边长9厘米、厚2.7厘米、柄长10.9厘米。是新中国第一大印,为方形圆柄,印面边长7厘米、章体厚2厘米,柄长9.3厘米,铜胎铸字。整体造型有气势,15个字的宋体印文搭配对称、严谨。
2、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0月1日正式就职。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该印章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批准有关法律、法令、施政方针、条约、命令和行使其他权力的凭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印章历史背景:
1、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印是国家主席或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各种法令、命令、指示和行使其他权力时钤印公文的凭证信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后,周恩来就委托陈叔通邀请治印名家为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和下属机构治印,实际上副秘书长齐燕铭主抓了国印等的筹划和研制工作。9月27日后,国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印”印文正式确定。
3、1949年10月27日,政府印铸问题最后讨论稿上交,经毛泽东和周恩来审批后,国印即交付刊铸,31日上午九时镌刻完成上交并被使用。
4、新中国的开国大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印”,与金铸玉制、炫耀家天下威权的封建王朝的传国玉玺相比,这方材质普通的印章彰显了共和国权力归于人民的现代国家信念,它庄重而神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印章

3. 怎么识别中国各级政府的公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国各级政府公章标志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扩展资料各种公章的规格尺寸
1、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中央刊国徽,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国徽外刊各级政府或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2、党委机构一律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镰刀、锤子外刊党组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3、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4、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5、专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6、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
7、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自上而下横排,如刻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2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怎么识别中国各级政府的公章

4. 中国人民银行标志图案是什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章是什么样的

额,你应该进财政部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章是什么样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公章么?

要知道国家的最高行政单位有哪些机构,例如人大、国务院、政协、党委。这些机构有自己的公章。不会有中国的公章。
如果是对外国的公文,那么会有外交部的章或印。
我想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章的。

7. 硬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新中国最初设计的硬分币,乃至第四套以前的所有硬币,都是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而纸币却是中国人民银行。
从第五套人民币起,为了与国际接轨,也为了使流通硬币与纸币统一,所有纯流通币统一落款中国人民银行。
所以出现了2000年前、后硬元角币落款不一致的情况。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法定货币,其印制、铸造和发行权属于国家。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具体规定:“货币发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至于纪念币,主要目的不是金融流通,兼有收藏甚至出口创汇的功能,不属名中国人民银行,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金银币还是普通纪念币,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贺岁币例外,贺岁币的正面与第五套流通一元硬币完全相同,因为第一枚贺岁币发行于2003年,是新版一元菊花流通币刚发行不久,尚处于改革尝试阶段。后来的纪念币都是固定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了。
目前的情况是:
纪念币属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纯流通币(无论硬币纸币)属“中国人民银行”。(因为流通币与纪念币功能不同)。凡与此不一致的,均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扩展资料:
硬币上标注国名是国际惯例。
在金本位时期,低值的非贵金属硬币是不足值的,因此标注国名,从而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的流通地位。后来各国保持这一传统,在硬币上标注国名以此来证明其发行主体是国家。
按照法理,以国家名义发行的货币自然应当在该国境内获得法定的流通地位,但是,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的法律已经作了修改,在香港、澳门,人民币并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因此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字出现在硬币上不合适了,所以改作“中国人民银行”更加规范。

硬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区别

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2)322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退库范围 
(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 
(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 
(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 
(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 
(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各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扣回。 
(二)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专员办留存),经专员办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四、除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五、各地国库退付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多缴的税款及利息,在当月预算收入的该科目中退付;不足退付的,在企业下期缴纳的税款中退付。凡企业不再缴纳所得税税款但需办理退税的,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审批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后,由中央总金库从相应预算收入科目中退付,各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扣回。 
六、对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应通过《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有关款、项科目办理(见附件1)。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通过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办法办理。 
七、本通知下发前2002年已办理退付的先征后退的所得税中,凡未经财政部或专员办审批的,由各地国库将已退税款情况逐级汇总,并报送财政部或专员办。财政部或专员办复核后发现违规退付中中央收入的,应通知企业如数补缴中央国库。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专员办应就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所得税(不包括2001年预缴,在2002年清算的应退多缴税款)进行一次清理。凡应退未退税款,应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 
九、对2002年1月至6月退付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因其他原因对实际入库的所得税数额进行调整的,经办国库应于2002年7月30日以前按附表(见附件2)汇总上报上一级国库部门,由中央总金库汇总后报财政部。 
附件: 
1.所得税跨地区分享收入、退税科目对应关系表 
2.2002年1~6月所得税退(调)库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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