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交易的证券回购交易

2024-05-15 00:41

1. 回购交易的证券回购交易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回购交易的证券回购交易

2. 什么是证券回购业务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证券回购条件
(一)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二)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交易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另外,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拔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创交割。
(三)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二、证券回购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二)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三)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3. 证券回购交易的介绍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或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证券回购交易的介绍

4. 证券回购的介绍

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

5. 证券回购市场的证券回购概念

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通过开展回购业务获得资金,购买其他有价证券,回购方要承担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反,返售方或者开展反回购业务(指在购买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将来将同一笔证券卖出)的券商,可以把协议证券立即售出,再在将来购入、履行合约。证券商从事回购业务能够促进存货管理,降低造市成本和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回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借贷形式。回购协议实际上是以获得的现金为抵押的证券借贷,但证券借贷也可以以其他证券为抵押,或者没有抵押。

证券回购市场的证券回购概念

6. 证券回购市场的解决问题

证券回购市场中的问题,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目前,应继续搞好债务清偿工作,防止因债务链过大引发金融危机。回购市场问题和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一系列相关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1.加强证券回购市场管理,加快货币市场建设。回购市场是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央行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重要对象。需要尽快制订证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对回购券种、利率、期限、证券登记托管、足额实物券抵押要求以及回购资金的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证券回购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禁止非金融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无经营行为的代办处、办事处参与回购业务;区别场内和场外交易。建立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金融机构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 在规范和稳步发展回购市场的同时,加快统一的拆借市场的建议步伐,完善融资渠道,疏导资金流通。今年1月,全国银行同业拆借系统开通,这是我国建立统一的资金拆借市场方向迈出的一大步。该系统实行公开的、完全的场内交易,增加了拆借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有利于央行实施有效监管。 2.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解决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问题。调整业务范围,平衡资金来源和运用关系,改变筹资渠道过分集中和单调的状况。同时,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僧多粥少”的矛盾,研究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减少数量,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 3.推进商业银行经营体制改革,强化风险管理,从内部建立起制约企业只顾盈利不顾风险的约束机构。

7. 银行回购的证券

不是股票。
证券回购一般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一种融资,主要是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当需要资金时,金融机构将手上的证券卖出,当资金宽裕时,回购证券。
证券回购其实就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证券回购的主体一般而言均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地的国债服务部,以国债或者金融债券,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国债作为回购的证券。

    从这些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证券回购的实质就是金融机构之间、国债服务部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国债服务部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银行回购的证券

8. 证券回购交易的交易程序

一、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1.两个交易主体即以券融资方即资金需求方、和以资融券方即资金供应方。2.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二、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包括:1.在代理客户申报时,可在账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账号,以作为证券公司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由于投资者进行的回购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所的资金清算与债券管理都在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内进行,因此,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2.回购交易时一般无需申报账号,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均直接在证券公司申报席位的自营账户内自动进行。(一)以券融资的程序1.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人B,这是根据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2.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加以清算、交割。3.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二)以资融券的程序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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