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是怎么回事

2024-05-17 18:28

1. 城投债是怎么回事

城投债是什么意思

城投债是怎么回事

2. 什么叫城投债

城投债是企业债的一种。城投债的发行目的不同于其他债券,它的发行是为了对城市的一些基础设施等进行投资。 城投债的发行主体一般为当地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方式一般为公开发行的企业债或者中期票据,因此城投债又可以 被称为“准市政债”。 城投债的特点 城投债用于投资的项目一般是资本较为集中、回报期较长的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城投债的立项设计、审批发行、流 通清偿运用的是类似企业债的模式,即地方政府通过向企业借壳从而达到筹资完成市政建设的目的。城投债一般在发 行计划上会被地方政府给予很多资源,并且通常会为其发债的主体提供一些特别的政策,例如提供隐形担保、开发许 可优惠、税收许可优惠等。并且在兑付环节出现问题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对其背书,代为偿还。

3. 城投公司和城投债什么关系?城投债和企业债什么关系?

一、地方政府建立城投公司,以城投公司名义城投公司到银行贷款,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的建设,城投债也就是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城投公司虽然发行城投债,但是大多城投公司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二、企业债是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包括城投债和产业债,城投债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而企业债是用于企业项目的。城投债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

扩展资料:
一、城投债的特征:
1、尽管募集资金通常投向资本密集、投资回报期长、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市政项目,但从债券的立项到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到清偿则完全套用企业债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借企业的壳,实现其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目的。
2、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行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形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具有强烈责任代为偿还,因此城投债的发行具有很强的政府痕迹。
二、企业债的分类: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和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
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诣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投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投债

城投公司和城投债什么关系?城投债和企业债什么关系?

4. 如何投资城投债

城投债属于企业债,是根据发债用途不同而界定的,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一般都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开发行,可以留意购买就可以了。

5. 急!谁知道“城投债”的分类!

城投债其实是中小县市或区级政府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有分类吗?最多也是按照发行地区分的吧。。。

急!谁知道“城投债”的分类!

6. 深交所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企业由哪些担保公司做的担保?

由上市公司或当地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和券商都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券商会为你提供担保渠道,比较遗憾的是目前的担保费用都比较高,一般募集资金的4%左右,私募债的票面利率一般在9%左右,发行成本在3%左右,这样企业的资金成本进一步增加。

7. 什么是“发城投债”?

,又称“准市政债”,属于地方债券,是指由城投类企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募资投向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由地方国资委100%控股,依据当地政府决策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融资、运营的主体,统称之为城投类企业。银行间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当中,除中央直属企业和铁道部外,其余大多都是各地政府所属的城投类企业。

什么是“发城投债”?

8. 豫政 2006 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炖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二)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其离退休时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兼顾责任分担和基金安全并保值增值的原则,从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六、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五统一”要求,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规范完善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七、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征缴奖励机制,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征收基金额度以及比上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缴费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现保值增值。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把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