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介绍

2024-05-14 01:45

1.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介绍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是由江苏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组成的区域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江苏省银监局批准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于2000年6月成立。其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介绍

2.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Jiangsu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JIA),是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苏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苏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江苏省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接受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四)经江苏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市级、县市级保险行业组织。(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苏分支机构的代表(需经其总部授权)。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二)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本协会会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须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江苏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会长、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江苏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批准,江苏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报主管机关核准,可提前离任,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办事机构。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江苏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从会员单位或社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等,参照江苏保险行业,按照国家和江苏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理事会研究确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保监局和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大事记

2000年3月6日: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联席会议上,选举确定省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易会满先生(当年十月为行长)为牵头人,负责银行同业公会筹建工作。5月23日:江苏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同意成立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筹备组复函》。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进入依法筹建阶段。6月23日:江苏省民政厅发出苏民社[2000] 79号《关于准予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注册登记的批复》。6月27日: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成立大会暨《江苏省银行同业公约》签字仪式正式开始。出席会议的各会员的代表。省政府陈必亭副省长、吴经起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谢行长、黄副行长、省民政厅陶副厅长、及驻宁新闻单位记者等应邀出席会议。首先召开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成立大会。会中休息期间,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会议。7月8日: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正式对外办公。9月13日: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首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长会议。会议审议第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八项议案。易会满理事长主持了会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付行长黄正威先生出席会议,并讲了话。11月14日:在省建行长乐大厦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十项议案,并举行了对《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代收付业务公约》、《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维护会员债权公约》及《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人才流动公约》的签字仪式。理事长易会满先生主持了会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付行长黄正威先生出席了会议,并对同业公会的开局工作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11月28日: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置了综合、维权、规范协调三部,并聘任了负责人; 同时《秘书处工作职责》、《秘书处办公制度》也由一届一次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1月30日:由我会秘书处编辑,印发的内部刊物《公会简报》第一期正式面世。12月26日: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正式迁至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2001年1月18日: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统一规范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约定》,率先由行业开始规范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行为。9月12日:我会参加省属社团秘书长培训班。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加入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公会分别对南京市太平商场、南京市糖烟酒总公司及江苏省医药进出口公司发出限期与债权银行落实债务的“通知书”。11月14日:颁布《关于对逃废债企业的制裁措施及行业纪律的约定》。12月26日《专刊》第一期出刊,主题是“中国银行业行长论坛”。2002年2月4日:召开一届四次理事长会议。重点审议决定下一步对首批制裁逃废债企业的工作意见。同时还审议了《国际业务公约》、《负债业务公约》及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规范问题。4月10日:公会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关于规范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约定》。5月13号:公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买卖的约定》。2002年10月15日:公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约定》。11月28-30日: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由行长、总经理组成的赴宁考察团一行28人,由其理事长、上海中国银行长行周路先生率领,来苏进行访问、考察。时任南京市委书记的李源潮先生于28晶当晚接见了沪、苏银行界同仁,并举行宴会。苏、沪两地公会在鑫陵饭店召开合作交流会,并签定了《合作协议》; 还组织了赴江宁、镇江等的考察活动。2003年4月3日:公会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工作规则》、《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规则》。4月4日:公会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负债业务公约》、《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国际业务公约》、《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团体会员约定》6月13日:公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标志。7月3日:公会组织赴港培训第一批非利差培训23人顺利出境抵港参加培训。2日召开说明会。7月4日:赴港培训第一批高级客户经理一班32人顺利出境抵港。3日召开说明会。7月5日:赴港培训第一批高级客户经理二班32人顺利出境抵港。4日下午召开说明会。7月17日:赴港培训第二批金融营销两个班63人顺利离境抵港。16日下午召开说明会。7月18日:赴港培训第二批房地产融资培训班24人顺利离境抵港。17日召开说明会。7月24日:赴港培训第三批金融经营管理一班44人顺利出境抵港。23日下午召开说明会。7月25日:赴港培训第三批金融经营管理二班42人顺利出境抵港。24日下午召开说明会。8月28日:《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三周年纪念》专刊、《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行规行约汇编》、《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大事记(2000.3---2003.8)》定稿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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