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4-05-19 18:33

1.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并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分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级相关行政部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空间布局、用地指标、线路走向、站点功能与位置,以及其他配套需求。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优先安排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红线,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设施,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在确保其上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使用。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林业、生态环境、人防、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并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分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沿线用地详细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设施用地应当纳入详细规划,明确空间布局、用地指标、线路走向、站点功能与位置,以及其他配套需求。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优先安排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红线,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在确保其上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使用。

3.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域快速铁路和城市轻轨、地铁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相应期间的还本付息,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国土、规划、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负责本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二)城市轨道及市域快速铁路经过的区(市、县),在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出让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计提费用支持项目建设。

  (三)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安置村民和居民的土地,或者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用于配建生产、生活保障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土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不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其中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的安置用房在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时,按所分摊的土地面积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进行商业开发的经营性土地,按本办法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四)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由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第八条 轨道交通沿线尚未出让的地块,可作为轨道建设项目偿债源,其建设资金的计提和归集方式另行规定。第九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划入市财政轨道建设资金专户。第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归集、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三)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内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财政轨道建设资金专户。

  (四)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已划入专户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分别核拨给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第十一条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当完善轨道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审计部门对轨道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第八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5. 贵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模式

贵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管理模式:贵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管理模式不仅取决于运营设备自动化程度和客流量的大 小,而且与整个运营管理模式密切相关。以车站为根本单位的管理模式以车站为根本单位的管理模式是基于“点、线〞结合的单线管理模式,是一 种集权式管理结构,其主要特点是按线别统一成立一个车站管理部门,    以车站为根本单位进行管理,统一模式、统一标准,车站管理部门统一提供技术支持和业 务支持。该模式的优点是技术支持人员和业务支持人员集中设置,    车站只负责运输计划的执行,综合业务均由技术支持人员和业务支持人员完成, 这样一方面确保了 政策、制度执行不走样,另一方面节约了人力资源。【摘要】
贵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模式【提问】
贵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管理模式:
贵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管理模式不仅取决于运营设备自动化程度和客流量的大 小,而且与整个运营管理模式密切相关。

以车站为根本单位的管理模式
以车站为根本单位的管理模式是基于“点、线〞结合的单线管理模式,是一 种集权式管理结构,其主要特点是按线别统一成立一个车站管理部门,    以车站为根本单位进行管理,统一模式、统一标准,车站管理部门统一提供技术支持和业 务支持。
该模式的优点是技术支持人员和业务支持人员集中设置,    车站只负责运输计划的执行,综合业务均由技术支持人员和业务支持人员完成, 这样一方面确保了 政策、制度执行不走样,另一方面节约了人力资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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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并绘制组织构图【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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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于2019年2月在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和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成立的市属国有企业,注册资金106.53亿元。市轨道集团主要承担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部分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轨道交通项目相关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轨道交通相关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资产经营、轨道业务咨询、大数据相关资源开发,物流服务,宾馆、旅游、餐饮、娱乐项目投资及管理。


市轨道集团在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创新投融资方式,以轨道交通综合基地、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上盖和周边部分具有开发价值的土地和衍生资源(广、通、商、视讯、物资经营、物流服务等)为重点,积极探索“轨道+物业”一体化综合资源开发,产生收益反哺轨道主业建设和运营,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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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模式

6. 贵阳轨道交通的站点设置

 线路走向1号线西起观山湖区西侧,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了《贵阳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使得贵阳轨道交通施工建设正式提上了日程,2013年10月,地铁1号线土建工程全线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4年6个月,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贵阳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线路走向为:起于金阳新区下麦西站,经林城路、210国道、贵阳北站、雅关、蛮坡、安云路、公园路、贵阳火车站、朝阳洞路、珠江路,止于杨坝村站。线路全长34公里,其中地下线29公里,高架线及地面线5公里。全线将设24座车站,其中地下车站20座,高架4座。轨道交通1号线南北贯穿贵阳中心城区,东西横贯观山湖区,连接贵阳站和贵阳北站两大铁路交通枢纽。建成后的轨道交通1号线,采用B型车辆,直流1500伏架空接触网授电方式,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采用6辆编组,初期配属车辆34组,高峰期小时发出对数最高可为24对。车站表1号线全长34.3公里,共设23座车站,其中地下站20座,高架及地面站4座,诚信路、会展中心、北京路、延安路、火车站5座车站预留了或与2号、3号,以及4号线等轨道交通线路换乘条件。将在原小河区设置停车场,在金阳大道站附近还将设控制中心。  序号  车站名称  1  下麦西站  2  将军山站  3  云潭路站  4  诚信路站(换乘地铁2号线)  5  行政中心站  6  会展中心站(换乘地铁4号线)  7  朱家湾站  8  大寨站  9  大关站  10  贵阳北站  11  雅关站  12  蛮坡站  13  安云路站  14  北京路站(换乘地铁3号线)  15  延安路站(换乘地铁2号线)  16  中山路站  17  人民广场站  18  贵阳火车站(换乘地铁4号线)  19沙冲路站20望城坡站21 新村站22长江路站23 清水江路站  24场坝村站   2号线北起白云区七机路口站沿白云北路南行,经云峰大道后西转,沿尖山路西行转至云峰大道,经龙潭路后沿诚信路、金阳南路南行,至百花大道后转向东行,经金鸭乡、马王庙,上跨三桥立交,沿三桥路、二桥路北侧行进至贵阳客车站,顺延安路、宝山路、下穿南明河后至油榨街。 (二号二期)→穿越图云关森林公园 至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经小碧到达贵阳客运东站最后到达水淹坝车辆基地。2号线一期工程,全长27.6km,共设24座车站,其中高架8座,地下车站10座, 4个换乘站,2号线全长41.5公里,共设32座车站。2号线一期工程车站表  序号  车站名称  站间距(km)  车站  1  七机路口站    高架站0.95     2  云峰路站  A2K1+300  高架站  1.40     3  白云行政中心站  A2K2+700  高架站  1.80     4  金岭路站  A2K4+500  高架站  1.70     5  迎宾路站  A2K6+200  高架站  1.20     6  观山西路站  A2K7+400  高架站  1.20     7  兴筑路站  A2K8+600  高架站  1.00     8  水井坡站  A2K9+600  地下站  1.50     9  长岭路站  A2K11+100  地下站  1.70     10  茶园村站  A2K12+800  地下站  1.50     11  金鸭村站  A2K14+300  地下站  1.20     12  马王庙站  A2K15+500  地下站  2.10     13  二桥站  A2K17+600  高架站  3.10     14  客车站站  A2K20+700  地下站  1.25     15  合群路站  A2K21+950  地下站  1.65     16  阳明祠站  A2K23+600  地下站  1.40     17  观水路口站  A2K25+000  地下站  1.60     18  油榨街站  A2K26+600  地下站   3号线站点规划为: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40.7Km,其中地下线长30.9km,高架线长9.8km;共设置26座车站,其中地下站21座,高架站5座;设置停车场、车辆段各1处;主变电所3座。起于新添寨东风镇,途经新添组团、老城区、经开区、花溪组团,止于花溪省电子工业学院,覆盖黔灵山公园、花果园大型居住区、花溪公园、花溪核心区等重要的功能区及客流集散点。3号线线路表  序号车站名称1火车东站站2龙培路站3〇八三站4新添寨站5顺海站6冒沙井站7大营坡站8北京东路站9北京路站(换乘地铁1号线)10黔灵公园站11延安西路站(换乘地铁2号线)12花果园站(换乘地铁3号线)13太金路站14皂角井站15甘荫塘站16复烤厂站17中曹司站18董家堰站(换乘地铁7号线)19民院站20麦翁站21花溪站22花溪行政中心站23桃花寨站24花溪南站站 4号线站点规划为:贵阳地铁4号线共设22座车站,其中会展中心站和火车站站将作为1号线与4号线换乘站, 马王庙站和贵钢站将作为2号线与4号线换乘站,花果园站将作为2号线与3号线换乘站。4号线线路表  序号车站名称1沙文站2干田站3苏庄站4贵铝文体中心站5艳山红站6东林寺站7会展中心站(换乘地铁1号线)8观山东路站9兴黔路站10兴筑东路站(换乘地铁5号线)11北京西路站12马王庙站(换乘地铁2号线)13改茶大道站14花果园站(换乘地铁3号线)15太慈桥站16火车站站(换乘地铁1号线)17南厂路站18贵钢站(换乘地铁2号线)19舒家寨站20八里屯站21六医站22二戈寨站 线路开工时间通车时间站数5号线20172021 6号线20182023 7号线20182022 8号线20192023 9号线20202024

7.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铁路口岸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铁路和铁路口岸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及配套项目。第八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8.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四条  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应按照规划成街成片地逐步实施。对分散的旧房,则分别情况,加强维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许可证,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向市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征拨文件或使用权证件、计划任务书、投资计划抄件和建设用地1:500地形图。
    2.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发给规划红线图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3.审批建筑设计、查验工程桩线后,发给建设许可证。第七条  城镇居民和村民个人修建房屋,应向市规划局(含两城区的派出机构)或三郊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和农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修建。
    申请建设许可证须提供经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和房屋产权、合法用地证件以及房屋位置图、设计图。第八条  成片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市区、花溪、乌当、白云区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建设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防汛、市政、绿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一条  重要建设工程和隐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凡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河道两侧规定的保护距离内以及低于防汛标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三条  凡规划安排近期建设的地段,以及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这些地域的原有建筑物,除危房可以维修、加固外,不得扩建、改建。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的长度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耐火等级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超过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
    2.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开发区,面对面不小于1:1.2,不开窗的山墙对采光的纵墙面,间距最少不得小于8米,山墙对山墙不得小于6米;旧城改造区,面对面间距不小于1:1,特殊情况根据地形、路段、交通、消防、采光、通讯等具体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3.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有关规范具体确定。
    4.建设单位原有住宅区内改造修建的住宅建筑,按规划规定间距的一半确定拆除范围。第十五条  临街和沿规划道路红线的新建筑物,包括底层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台、踏步、采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应占用道路红线的空间尺度。
    进出车流、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退离道路红线,并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第十六条  凡规划要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按要求的规模修建,并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广场、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各类管线和地道的标高座标、平面布置、纵横断面,以及立电杆、栽行道树、安放雕塑艺术品等,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在施工中与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发生矛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市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与有关单位商定。
    3.新建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的敷设和检修应同步进行。新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掘路费二至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