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款物管理

2024-05-17 00:25

1.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款物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会长总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设财务室,在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秘书处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室工作。二、 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帐。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三、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折款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卡、《捐赠纪念》册、《捐赠证书》、纪念牌。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并同时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建立慈善基金、建立专项基金,均需由本会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四、 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每日保险柜中的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都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五、 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集体办公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秘书处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六、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时需经财务室主任同意。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送达,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元月1日试行。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款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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