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确定的条件是

2024-05-16 11:26

1. 保险利益是确定的条件是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比如: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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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确定的条件是

2. 在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的利益的作用有哪些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就保险价值而言,人向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国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标准休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休指死亡危险程度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险人的总称。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肉摊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而均衡费率,这样,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余的部分,保险马刺是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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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即人身保险时效性只强调买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后(直至事故发生或不发生)有没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夫妇两结婚时候丈夫帮妻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年后即使离婚,该人寿保险任然有效,利益实效只强调买保险的那刻存在。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有三个: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三、人身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分类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可以做如下分类:
1.现有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2.期待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4. 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保险利益的确立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非都可作为保险利益,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财产或同财产相关联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不幸事故发生后所丧失的权益等。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能计(估)价的利益由于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或给付,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能够用货币反映其价值或进行估价,保险人才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否则,无法实施保险职能。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定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尽管它们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不能作为保险利益,接受其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人身无价,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只有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等产生的利益,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因贪污、走私、盗窃、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为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这里的经济利害关系是指,因标的的存在、完好、健在,而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标的的毁损灭失而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即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是不能签订保险合同的。

5.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二、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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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6.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你关于保险利益这个说法是很老的一个说法,现在新保险法规定更明确了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不受被保险人控制这个说法如何理解: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买卖双方约定以船舶运到港口后者仓库时,所有权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越到指定地点之前,买方没有所有权,实际的所有权在卖方手上,而且货物又在承运人手上,这时候买方没有控制货物,但是只要不出事故,运到地点后所有权必然会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买方可以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时候就投保。但是如果货物出险时买方尚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给作为投保人的买方。如果货物出险时,货物已经转让给了买方,则买方有损失,保险公司赔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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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系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已消灭,通常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人身保险兼有储蓄性质,此利益不应被剥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避免将保险变成贿赙性质,同时在保险利益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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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8. 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相反,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寿保险单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一种定额保险单,而且可以转让。在健康保险中,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问题也取决于健康保险单是定额保险单还是补偿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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