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中有个叫合并对价的是什么意思?

2024-05-17 06:01

1. 长期股权投资中有个叫合并对价的是什么意思?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并对价就是吸收、新设或控股合并其他企业所支付的对价,这个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等有价值的物品。支付的对象是被合并方原来的股东,因此这个交易本身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原股东之间的交易,和被购买方无关。 
在长期股权投资里,关于入账价值的定义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付出对价的公允。同一控制的合并按照账面价值。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也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目前,中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长期股权投资中有个叫合并对价的是什么意思?

2.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并对价的问题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因此,投资的账面价值是2340万元。

3.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

1、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比方说发行债券,实际上是投资方用债券换取资金,债券卖给你,你给我钱,只是你这时候换取的是股权,就是说用负债换取股权;
2、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
             -利息调整差额
费用实际上相当于记入债券发行成本的,只是这时候有利息调整的存在,所以,只是说在明细上记在了其他债务,不要明细的话,你就可以说是记在成本里面,明细的话,一般就是对应利息调整。
面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以1500万元发行,支付发行费用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4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
                    ——利息调整 400
这里,没有费用的话,利息调整就是500。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

4. 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对方,为什么贷方是股本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对方,为什么贷方是股本
答 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对方 合并方既然是要取得对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应该是贷方是股本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希望您能给个5星赞.感谢您对我的支持。【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对方,为什么贷方是股本【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对方,为什么贷方是股本
答 长期股权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对方 合并方既然是要取得对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应该是贷方是股本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希望您能给个5星赞.感谢您对我的支持。【回答】

5.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

首先你要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概念,发行权益性证券,意思就是公司扩股了,要吸收新股东进来了。增加新股东就是增加了新的所有者。扩股就是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了。
其实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以看成是一种以股换股的行为。如果恰好是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那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但是大多数情况是,a公司扩股(发行权益证券),用来买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
在以下部分中你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问我,这一章我已经彻底学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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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会计书,讲资产的时候都是这种节奏:
1、如何初始确认,初始计量
2、如何后续计量
3、处置怎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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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投核算:
1、初始确认:针对子公司、联营、合营、以及非以上三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ps,能可靠计量的是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只有同一控制下合并采用账面价值。其他都采用自己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
2、后续计量:选择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两种方法下,互相转换、股利发放、利润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调整、减值、超额亏损
3、处置办法:
牵涉到长投的全部科目结转,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

6. 关于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发行普通股为什么能取得对方公司股权?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某ST上市公司,乙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乙公司拟通过收购甲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甲公司向乙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乙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乙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乙公司原股东持有甲公司50%以上股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0%以上股权,甲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乙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甲公司为被购买方,乙公司为购买方。

7. 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价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并对价就是吸收、新设或控股合并其他企业所支付的对价,这个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等有价值的物品。支付的对象是被合并方原来的股东,因此这个交易本身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原股东之间的交易,和被购买方无关。 
在长期股权投资里,关于入账价值的定义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付出对价的公允。同一控制的合并按照账面价值。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也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目前,中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价是什么

8.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有价证券吗

不是,一般可以认为股票是有价证券,但对非公众公司的投资不算有价证券。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
1、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2、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3、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4、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