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的最低净资本是指什么

2024-05-06 15:13

1. 期货的最低净资本是指什么

因为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符合负债中预期会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以风险准备金是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期货的最低净资本是指什么

2. 期货法律法规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是什么意思?

是指股东不适合用这类指标评估的时候,就要达到另外的指标。
例如: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这个就是用净资产指标来代替净资本指标。

3. 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34家)的期货公司有哪些

2011年度期货公司财务信息------净资本排名前34家
 
1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   119187.44    
2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116484.36    
3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   96039.50    
4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92030.32    
5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85488.35    
6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82560.45    
7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78387.98    
8   南华期货有限公司   77866.96    
9   中证期货有限公司   77817.07    
10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76603.96    
11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71404.66    
12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69998.42    
13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66474.54    
14   鲁证期货有限公司   60343.59    
15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54639.80    
16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52838.21    
17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   52719.75    
18   金瑞期货有限公司   49385.65    
19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45404.57    
20   中信建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4836.04    
21   万达期货有限公司   40965.56    
22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38897.36    
23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38263.92    
24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5404.82    
25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   35330.96    
26   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   33878.30    
27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   32436.11    
28   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1910.15    
29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31376.29    
30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31061.08    
31   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28740.73    
32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   28443.42    
3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6499.87    
34   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   26261.66

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34家)的期货公司有哪些

4.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满足哪些条

1.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2年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管理人员变更比例不超过50%。持续经营2个年度。股东2年内未刑事处罚。
2.董事长,经理 至少2人期货证券从业5年以上。其中1人在期货从业5年以上。连续担任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 至少1年盈利。权益不低于8000万。被控股东期末净资金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应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3.董事长 经理中至少3人在期货证券从事5年以上,至少2人在期货从业5年以上。连续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4.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2个月的风险 指标合格。 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没季度末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或者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 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货净资产不应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5亿元。

5.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需要申请的条件:
申请书 计划书 决议文件 从业人员表 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5. 期货公司定制营销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大特点:期货公司组织结构丰富
作为期货业务中介机构的期货公司,已经呈现类型多样化、层级细密化的结构层次。以美国为例,其期货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FCM、FB、FT、IB、 AP、CPO、CTA等几种类型。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是美国期货业中最主要的期货经纪中介机构,相当于我国的期货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客户也可以接受IB介绍客户,FCM可以接受期货交易指令、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交易通道和结算服务。FB(Floor Broker)称交易池经纪人,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Floor Trader)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进行交易。IB(Introducing Broker)与我国期货市场中的IB近似,但一般以机构形式存在,可以开发客户和接受交易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AP(Associated Person)以个人形式存在,为所属FCM、IB、CPO和CTA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代理而工作。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的期货基金,通常为有限合伙公司。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商品交易顾问,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及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
第二大特点:期货业务细分明确
根据不同的营运方式,美国的FCM一般分为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专业型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和现货兼营型三种类型。
全能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是指具有银行背景、资金实力雄厚、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或集团旗下期货部门。期货业务仅仅是其集团业务的一部分,期货部门通常以子公司或下级部门的形式存在。如JP摩根期货公司、法国巴黎商品期货公司(BNP PARIBAS COMMODITY FUTURES INC)、法国飞马期货(Fimat)、瑞银、高盛、美林、花旗等。
专业型期货公司指专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如瑞富期货公司(Refco)、法国的卡利翁金融(Calyon Financial)等。
现货和期货兼营型期货公司,一般具有现货商背景,主要包括加工商和贸易商,如亚达盟投资服务有限公司(ADMIS),富士通(FC Stone)、三井物产、住友商事、冈藤商事、三菱商事等。
第三大特点:期货公司资本规模要求低,实际大
从注册资本金要求看,无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对期货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普遍不高。如美国期货业协会(NFA)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净资本要求只有25万美元。日本期货行业协会对结算所会员的净资本要求为1.5亿日元。而现实是,国外大型期货经纪公司的资本规模比较庞大,远超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如美国的瑞富期货、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法国的飞马期货、卡利翁金融等专业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19676,611美元,97840290美元,61170994美元以及59449640美元,折合人民币在5亿元到10亿元之间(截至2003年底)。
第四大特点:期货公司实现国际化经营
国际大型期货公司已经完成全球布局,其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员工数量达到数千甚至上万人。通过收购兼并其他国家的期货公司,利用被收购公司原有优势,迅速占领当地市场的同时,还取得了相关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席位,方便了国内客户进行国际跨市交易。原有公司的存量团队,还为新公司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增强了实力。
第五大特点:交易与经营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上世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逐步应用于全球期货市场,电子化交易以其运作低成本、高效率、辐射范围的广泛性和交易执行的准确性而迅速风靡全球,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主流。与此同时,期货交易电子化的发展,也助推了全球期货公司之间收购兼并进程的快速发展。
第六大特点:经营特点突出
国外期货公司在经营上主要从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来展开。广度上,国外大型综合性期货公司可以定性为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开展全方位业务、规模化之路。其传统期货经纪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而资产管理、期货基金、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占主导地位。深度上,有些国外大型期货公司凭借着自身特殊的优势,走专业化经营之路,而所谓专业化经营并不是经营单一业务,而是围绕主营业务发展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核心业务等。如 高盛的自营业务,FCstone的风险管理业务,RJ奥布润的交易平台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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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待遇比较,详细一点,以及两个行业的发展前景

期货来说,开的都是大户,就是有钱的较多,加上懂期货的人不多,风险更以为有保证金这个杠杆比例风险相对来说更大,自然开户的人就少;股票就比较平民化,都可以开,开户的人也就多很多了。两者来说,在金融里主要就是看你开户的能力,待遇上基本工资都差不多。就现在来说,做证劵的还是比较好一点,开期货账户的人不多。但并不是不看好期货,恰恰相反,很多高手做期货做的很好的。

7.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为什么是负债?

  因为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符合负债中预期会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以风险准备金是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为什么是负债?

8.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编辑本段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