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往来银行应该如何选择?

2024-05-17 05:31

1. 国际结算的往来银行应该如何选择?

选择往来银行做法:
联行与代理行、账户行与非账户行都可办理国际结算的有关业务,但它们对己方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办理结算和外汇业务时,联行是最优选择。这是因为本行与联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在一个总行的领导下,不仅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和了解,而且从根本上说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因此让海外联行开展有关业务,海外联行必然会尽最大努力圆满地完成所委托的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减少风险,而且能使肥水不流外人田,将业务留在本行系统。
联行数量有限,因此在绝大多数没有联行的地区还得依靠代理行来进行。与建立联行关系相比,代理行关系的建立成本更低,更灵活,更普遍,在国际结算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代理关系中,账户行的关系更密切,更方便。因此,账户行选择的优先地位仅次于联行。与账户行之间的业务委托也十分方便,只要通过账务往来即可完成委托。
在同一城市或地区有多个账户行的情况下,要选择资信最佳的银行办理业务。

扩展资料:
在银行方面,对企业的存款和贷款都在一个中登记,随时掌握企业借款额度,只要不超过核定的借款限额,银行就可以根据有关凭证付款或转帐;;
在企业方面,对在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也都在一个帐户中登记。不需逐笔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企业购进商品或支付各项款项,增加银行借款数额,企业销售收入送交银行,即归还银行借款。通常称为 “进借销还”。采用这种核算方法的企业,在总帐中只开设 “银行借款” 账户。
我国银行往来帐户的设置不尽相同,建设银行的往来帐户有内部往来、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上年联行往来、省辖联行往帐、省辖联行来帐、上年省辖联行往来、上年内部往来等科目,基本上适应了建设银行业务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往来帐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往来帐户

国际结算的往来银行应该如何选择?

2. 国际结算的往来银行应该如何选择?

选择往来银行做法:
联行与代理行、账户行与非账户行都可办理国际结算的有关业务,但它们对己方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办理结算和外汇业务时,联行是最优选择。这是因为本行与联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在一个总行的领导下,不仅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和了解,而且从根本上说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因此让海外联行开展有关业务,海外联行必然会尽最大努力圆满地完成所委托的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减少风险,而且能使肥水不流外人田,将业务留在本行系统。
联行数量有限,因此在绝大多数没有联行的地区还得依靠代理行来进行。与建立联行关系相比,代理行关系的建立成本更低,更灵活,更普遍,在国际结算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代理关系中,账户行的关系更密切,更方便。因此,账户行选择的优先地位仅次于联行。与账户行之间的业务委托也十分方便,只要通过账务往来即可完成委托。
在同一城市或地区有多个账户行的情况下,要选择资信最佳的银行办理业务。

扩展资料:
在银行方面,对企业的存款和贷款都在一个中登记,随时掌握企业借款额度,只要不超过核定的借款限额,银行就可以根据有关凭证付款或转帐;;
在企业方面,对在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也都在一个帐户中登记。不需逐笔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企业购进商品或支付各项款项,增加银行借款数额,企业销售收入送交银行,即归还银行借款。通常称为 “进借销还”。采用这种核算方法的企业,在总帐中只开设 “银行借款” 账户。
我国银行往来帐户的设置不尽相同,建设银行的往来帐户有内部往来、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上年联行往来、省辖联行往帐、省辖联行来帐、上年省辖联行往来、上年内部往来等科目,基本上适应了建设银行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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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业务中涉及数量最多的机构是

我们1,处理国际事务清算:银行国际结算的主要活动。二战结束后,国际清算银行已成为组织的经济合作,在欧洲,欧洲支付联盟,欧洲煤钢共同体,金融服务代理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和其他国际机构承接了大量的国际结算业务。 - 第2,办理或代理有关银行。二战结束后,国际清算银行不断扩大,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有: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接受黄金或外币存款,买卖黄金和外汇交易的上市证券,央行贷款给成员国或存款,类似的操作,可以进行与商业银行和国际机构,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名称中的贷款或开活期账户。目前,许多在国际清算银行全球央行中,有黄金和硬通货,并获得相应的利益。 
页3,央行行长会议定期举行。国际清算银行第一个月的 - 巴塞尔西方主要国家周末央行行长会议,讨论有关国际金融问题,有关国家的金融政策协调,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

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业务中涉及数量最多的机构是

4.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商业银行进行国际结算方式有哪些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方式共分为三种,即信用证,托收和汇付。
  1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分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和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涉及六个方面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收益人,议付银行,付款银行。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企业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也称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3汇付
  汇付是指交款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另外说一下国际结算会遇到的几种风险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
2.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指一定时期内的国际经济交易因预料不到的汇率或利率的突然变动而给出口企业或外汇持有者带来的可能经济损失。外汇风险主要有三类: ①国家风险,指某国突然宣布关闭外汇市场或调高调低利率水平而给交易对方企业带来的损失风险; ②交收风险,又称履约风险,指外汇交易 (买卖) 成交后因交易一方未能按照交易合约履行付款责任,而给已履行自己职责的交易另一方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③汇率风险,指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由于该外币与本国货币的汇率发生变动而引起交易一方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汇率风险是外汇交易中最普遍也是最严峻的风险,汇率损失具有时间短、金额大、预测难三大特点,其风险之大只在股票买卖风险之上而无不及。一般地,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是汇率风险,企业在发生对外经济交易、确定计价外币时要密切注视国际外汇市场的行市变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外币为计价成交货币,力争尽可能地减小汇率风险,多创外汇收入。
  3.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ZF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应收账款(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遭遇到国家风险主要包括战争、ZF征收、违约、汇兑限制和国有化等。

  4.欺诈风险
  国际贸易欺诈通常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纰漏,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金钱或船舶的行为。

商业银行进行国际结算方式有哪些

6. 办理外币业务属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具有的特点?

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所以办理外币业务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具有的特点。以下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你可以参考一下。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是与储蓄账户的明显区别。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办理资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7. 国际结算中银行的种类有哪些。。。? 往来银行有哪两种。。。? 求大神科普啊。。。QAQ

国际结算中的银行,不同的业务中有不同的称呼,如在汇款业务中,有汇款行、收款行、中间行等;在托收业务中,有寄单行、代收行等;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寄单行等。
但从根本上划分,是以账户关系为角度,分为账户行关系和非账户行关系。账户行关系又可以区分为双边账户、单边账户关系。基于单边账户关系的往来银行,区分为VOSTRO和NOSTRO银行。

国际结算中银行的种类有哪些。。。? 往来银行有哪两种。。。? 求大神科普啊。。。QAQ

8. 选择国际结算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要多加注意以下风险。  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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