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2024-05-04 19:32

1.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1. 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2. 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3. 性质不同;4. 控制程度不同;5. 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2. 股权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企业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
企业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
3、性质不同。
企业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企业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一、公司收购方式有什么
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公司收购常用的收购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收购资产。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
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
(二)收购股票。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
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二、企业并购的法律方式包含什么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形成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的合并;
2、资产收购是指企业可以支付现金、实物、证券、劳务或免除债务,选择性地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3、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目标的收购。控股收购的结果是A不影响公司持有足够的股份来控制其他公司的绝对优势B公司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保持不变,法律上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 企业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企业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
企业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
3、性质不同。
企业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企业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一、企业并购的法律方式包括什么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形成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的合并。资产收购是指企业可以支付现金、实物、证券、劳务或免除债务,选择性地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目标的收购。
二、或有债务的发现途径
由于或有债务的不确定性,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查清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以便为做出是否收购该公司股权的决策做出参考,同时也可以作为股权收购价格的谈判筹码。因此,这就是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1、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等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附属文件、财产状况、关联公司、员工情况、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税务情况、法律纠纷等等。通过专业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可以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收购进行的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2、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充分披露义务
收购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权证、债权、债务等情况告知收购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收购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3、管理层交流
通过现场观察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尤其是通过访谈来观察、感受高管人员的管理理念、思维方式等也可以了解大量关于公司或有负债的信息。公司的或有负债信息一般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掌管公司印章的人员掌握,这些管理人员的人品、素质、阅历、经验、技术、财务状况等因素对或有负债的形成均有一定影响。在尽职调查时有必要对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特别是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查。在不影响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尽可能地留任前管理层,以便从前管理层处获得更多的关于公司或有债务的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企业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4. 股权收购与公司合并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5.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1、主体不同。企业合并是企业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企业。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 2、效力不同。企业合并的效力使企业实体发生变化。 吸收合并 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新设企业取代合并各企业。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 3、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企业合并中解散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企业承担,公司收购中,其权利义务仍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4、控制程度不同。企业合并中,被并企业作为存续企业、新设企业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也可以只收购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企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 债权人 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6.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4、控制程度不同;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二、分析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三、股权收购流程是什么?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5、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7. 股权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企业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2、效力不同。企业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3、性质不同。企业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4、控制程度不同。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企业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8.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1. 主体不同;2. 效力不同;3. 性质不同;4. 控制程度不同;5. 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