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2024-05-18 10:19

1. 计税依据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但是计税依据在进行确认时,也是有许多的规定的。那么,呢?在下面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赶紧来看一下吧! 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委托加工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东奥小编在上面为大家讲解了计税依据确定在委托加工、进口、其他规定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希望大家都能够掌握住,此外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中的应税所得额既是课税对象,又是计税依据;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它的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的价值或租金。

计税依据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2. 税法规定的特殊原则是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3. 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