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05-16 03:00

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第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第二章  内部管理第四条  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第五条  《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不得越岗操作。第六条 各行必须指派一名科技部门干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应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维护,硬件设备的维护及通信保障。第七条 登录名称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个《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能拥有一个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要做到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二)管理员、操作员的登录名称和口令应由本人密封、签章,交发行部门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换工作时,必须删除其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更换或删除时,必须有现任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在场。第八条 若操作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登录名称和口令时,需由发行部门主管会同他人共同开启该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并进行登记;已开启的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必须由操作员本人进行更换。第九条 禁止在《信息系统》用机上安装visual foxpro 数据库管理软件。第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除总行授权的系统维护人员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操作。总行授权的维护人员需要打开数据库操作时,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有操作员在场。第三章  操作管理第一节  会计凭证第十一条  货币发行业务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依据,应加强凭证的签发、审核及传递等环节管理。操作员应审核原始凭证的各要素齐全后输入数据,制单、复核或记账等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分别签章。第十二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的传递,应按照凭证的输入、打印、审核、记账、整理装订、保管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格印制和打印。第十四条  计算机签发的每一份调拨命令、销毁命令、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其合计金额必须以“千元”为单位。第二节  财务数据输入第十五条  输入数据范围。包括手工输入的数据和网络、磁性介质等输入的有效电子信息。第十六条  数据输入必须由操作员办理,并及时打印出各类业务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办理有关业务。第十七条  账务数据应实时逐笔输入,坚持序时记账和先入库后输入入库凭证,先输入出库凭证后出库,不得并笔和轧差输入。第十八条  操作员应输入合法有效的会计数据,不得输入未经审核或未经签批的凭证,不得擅自更改记账凭证。第十九条  错账处理
    (一)上级行操作员在处理下级行上报的错误电报时,不得擅自更改下级行上报的电报内容,应依据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的更正电报进行处理。
    (二)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电报后发现有误,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得做当日账务恢复处理,应在次日更正上报。
    (三)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如出现其他差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第三节  账务结转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操作员应生成本行库记账文件,进行记账处理并核对,账账、账实相符后,才能生成全辖数据电报发送上级行,并备份当日全部账务数据。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数据电报上报时间为每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每月最后一个业务日上报时间为晚九点前。加班时,未经上级行确认上报数据无误,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内数据电报上报时间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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