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16 02:15

1. 福建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四)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2. 福建省物价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访、效能建设、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门户网站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二)综合与法规处负责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稿;负责牵头起草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编制全省价格系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起草价格法规、规章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价格普法工作,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承办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拟订、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办理有关会稿件。(三)商品价格管理处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物资、电力、成品油、燃气、水利工程供水、自来水、盐产品、粮食、化肥、民爆器材等商品价格以及水资源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监测、调控相关商品价格。(四)服务价格管理处负责管理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电视收视收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重要交通运输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廉租住房与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协同国土等部门管理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依法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监测、调控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承担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医药价格管理处负责管理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监测、调控相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六)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负责政策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负责管理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服务收费标准、教材与中小学校服价格。(七)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3. 福建省物价局的直属机构

(一)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起草价格监督检查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全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及其他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受理价格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负责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二)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主要职责:拟订农产品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省范围内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农产品成本变化原因,预测农产品成本变动趋势。对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以及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确需监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重要商品、服务和收费成本的专项调查和分析。价格成本监审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福建省物价局的直属机构

4. 福建省物价局的介绍

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按照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5. 厦门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负责本市价格行政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拟定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在本市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动时,负责向上级有权部门提出政府干预措施的建议,并依照授权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开展本市市场价格监测和重要农产品的成本调查、分析,组织本市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为政府定价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四)负责组织中央、省、市的价格改革方案在本市的实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价格决策听证项目,组织并主持价格决策听证会;(五)负责组织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受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价格行政复议,进行行政复议的应诉;(六)负责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6. 浙江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全省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五)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定价目录,制定全省政府定价的有关制度,根据定价目录分工,制定和调整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六)牵头制定和调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审批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七)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执法检查。(八)负责全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九)负责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十)负责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制订全省价格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十一)负责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制定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十二)负责全省价格认证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和价格认证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十三)负责全省价格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及取得价格专业资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十四)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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