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4-05-05 10:17

1. 关于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高校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区别
高校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高校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但又不同于一般事业单位,高校会计制度要体现其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更倾向于法人实体的特性,所以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就存在不同。高校会计制度收入类科目中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中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类会计科目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也相对应的仅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这样对照就发现,高校如果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需要将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合二为一,但二者来源不同,性质不同,必须分开核算;而支出类科目中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全部并入事业支出,高校会计制度对支出的细化分类,便于分析学生培养成本和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如果统一合并就会造成分类不清,难以细化核算。
二、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   收入核算方面
以某高校为例,在收入方面,原学生学费收入应在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学生学费不直接纳入收入,缴费时直接存入市财政专户,学校按年初预算向市财政申请拨款收到后作事业收入。账面处理上较难全面反应在校学生缴费情况,只能通过银行明细另行建立备查账薄,且很难将各年学费收入情况进行同向比较。另一方面,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本应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因其资金来源的不同而划入不同的收入科目,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拨入的科研经费在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同级其他单位拨入的科研经费(如市科技局)则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会计报表上不能单独反映出当年科研事业收入情况。
(二)   支出核算方面
同样以某高校为例,原高校会计制度支出分类比较合理,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多项支出合并到事业支出同样不能全面反映高校支出的综合情况。另一方面,因近几年财政对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求越来越严格,对各项基本支出都有上限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不能超过上年的决算数,这意味着除了人员经费其他的支出只能逐年减少。但对于有科研项目的高校来说,首先每年的科研项目数量和支出不可能一样;其次,把科研支出与基本支出统一核算对高校来说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科研支出中较常见的了劳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将挤占基本支出的额度。
(三)   会计人员职业素质方面
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势必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会计人员一方面要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高校人员编制短缺还要兼职做好班主任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有些会计人员还要兼职为学生上课,身兼数职必然会导致会计人员不能专心于处理日常会计工作,久而久之对于没有规章制度作出明文规定的备查类账簿就会产生排斥心理,而这些作为备查之用的资料一旦衔接时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后期再进行补登必然是难度更高,极易造成资料丢失,核算不准。再则,高校的职称评定是以教师资格类职称评定为主,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取得教师资格很难参与其中,工资福利的提升也就很难实现,导致高校会计核算人员流动频繁,新的会计人员对业务不熟悉,使得工作效率得不到有效提升。
三、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应如何完善
(一)  实行两套会计软件核算,融汇两种会计制度要点
高校在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应就新旧两套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对照,除按财政规定使用新的金财会计核算软件外,原来所应用的高校财务核算软件也应延续应用。通过两种方法对各种费用进行有效区分,分类核算,融汇两种制度要点,从而避免因费用归置科目不一造成的核算不清问题。有关财政方面需要的数据可从金财软件中提取,与高校相关的数据则从高校会计核算软件中直接提取运用。
(二)  严格预算安排,科研收支全部立项
在上报预算安排时,一定要对科研项目进行专门立项审核,各项费用收入支出严格分析,杜绝专项收入与基本收入交叉,专项支出与基本支出混淆不清。
(三)  预算专项费用单列,严格把控专款专用
在科研经费方面,应就其收入和支出做好分项分析预算,各项费用应与基本支出严格区分,既要做到专项支出不挤占基本支出的额度,也要仔细审核防止基本支出因额度超标改头换面转移到专项费用。对于科研经费,一定要严格把控,专款专用,该项目下分别有哪些支出应与年初预算一一对应,各项费用与项目内容一致且分摊合理。
(四)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要进行两方面的核算且并不专职于会计职务,必然会导致原本就显短缺的会计人员更加紧张。所以学校一方面要充实专职会计人员力量,尽量将会计人员从身兼数职向专心一职转变,从人员频繁流动向人员固定安排转变,从单纯依靠财务人员向全局把握转变。另一方面更要在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方面加以重视,组织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学习培训,在职称评定待遇提升方面将会计人员与教师队伍公平对待,为有效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创造更好的条件。
总之,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必须将两种会计制度有效结合,并同时运用两套会计软件才能更好的对高校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有效核算,这势必对高校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带来了很好的学习机会。

关于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2.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略)

3.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略)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制度内容

4.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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