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B公司35%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2024-05-18 18:20

1. A公司持有B公司35%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530x35%=1855(万元),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20万元,依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120万元,长期应收款3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超额亏损35.5万元作账外备查登记。借:投资收益12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损益调整200借:投资收益30贷:长期应收款30此后恢复按相反顺序,07年70x35%=245(万元)小于355万元。2008年恢复80x35%(355-245)=17(万元)借:长期应收款17贷:投资收益17拓展资料:一.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①长期股权投资是以让渡企业部分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非流动资产;②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持有的非流动资产;③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以要求取得较多长期收益或利益权利为表现形式的资产;④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有较高财务风险的资产。三.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比较一)成本法的优点在于:1.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2. 第二,核算简便;3.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4.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5.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1.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2.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一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纠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直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三)权益法的优点在于:1.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2.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四)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1.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2.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3.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A公司持有B公司35%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2. A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股权30%的股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2017年年末该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

(1)实现净利润时:
确认的投资收益=9000*30%=2700万元
宣告股利分配时,应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600万元,
2017年由于净利润和股利分配确认的投资收益=2700-600=2100万元
(2)宣告分派现金股利,资产不变(应收股利增加6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少600万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不变。

3. A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以3500万元取得B 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

2014-2015购买前,此时B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1000,在题中并不影响B公司的公允价值。此时A持有B的是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的,只与B的公允价值有关,与B有没有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收益都无关。

A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以3500万元取得B 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

4. 请问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份,【A、B均非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A公司被一家上市公司收购了,

不能,根据题干的描述,B公司的股权、资产没有变动或变化,所以B公司不会收到钱。

A公司也不能收到钱,原因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是A公司的股权,但未对A公司增资,只有A公司的原股东能够收到转让股权的所得,其他任何人不能收到钱!~ 

补充回答:C对A进行增资对B也没有直接利益,因为钱还在A的账上,但这都是根据你的题干来说的,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能够做出不同的判断。比如,B是A的主营业务,并且是A的唯一控股企业,那么C对A增资,其最终目的,一定是让A对B再增资。但这种情况比较绝对,A的控股企业可能很多,A也可能将主营业务留给自己,而只将辅助业务放在B,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见。因此在对你的问题回答中,我觉得截止目前你的说法,B公司与题干中描述的事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B公司的唯一变化就是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

5. 购买某家公司股权后,若该公司上市对购买股权者有何影响?

购买了某家公司的股权,做股权所在的公司,如果他上市了,那我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了,对分红之类的没有影响啊。而且我赚到的钱还会更多,原来那个股票不怎么值钱,但现在这股票上市了之后翻了好几倍,甚至是好几十倍啊。
假如现在有一个公司,我们就叫他a公司,这个公司现在处在初创阶段,经过了一年左右的发展,它到了一轮融资的程度,恰巧我手里有一些钱,我对这个公司的发展也比较看好,然后我买了一部分的股权。就是我们双方达成一个融资协议,我个人给你出资100万,我自己占10%的股份。毕竟一个刚到一轮融资程度的公司能有100万的投资,已经不少了,不是到C轮D轮那种程度,所以我占据10%的股份,双方达成协议这就可以了。
日后这个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里面注入的资金越来越多,经过了B轮融资C轮融资,我刚开始那10%的股权就逐渐萎缩了,缩小到了4%。因为我们都知道公司融资经过的越多呢,所有者权益越会分散,后来进入的股东要投更多的钱才能占据相同的成本,但是他们投了更多的钱的情况下会稀释股权,我原来10%现在就剩4%的股权,但是这时候公司上市了。这一下子性质就不一样了,我就不是一个4%的小股东了,我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了。
因为在上市公司里面股权能够超过3%的,那都算是不小的股东了,毕竟上市公司的股权很分散,你看现在好多互联网上市公司这是企业领军式的人物,他占的股份也就是百分之5/300这样的个位数.所以上市了之后我手中的股份我当时投了100万的,现在1,000万可能都不止了,发家致富不就等着我吗?所以公司上市对我来说是个好事情。

购买某家公司股权后,若该公司上市对购买股权者有何影响?

6. 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2013年11月30日,A公司出售所持有B公司股权中的25%,出售时

A公司2013年11月30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200000元。1、A公司确认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4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9 000 000 ——损益调整 2 400 000——其他权益变动 1 500 000,投资收益 1 200 000。2、除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确认为处置当期损益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B公司 1 500 000,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拓展资料: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4、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7. A公司持有B公司35%的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2011年12月31日,A公

530×35%=185.5(万元),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20万元,依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120万元,长期应收款3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超额亏损35.5万元作账外备查登记。
借:投资收益 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
——损益调整 200
借: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应收款 30
此后恢复按相反顺序,07年70×35%=24.5(万元),小于35.5万元。
2008年恢复80×35%-(35.5-24.5)=17(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7
贷:投资收益 17

扩展资料: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持有B公司35%的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2011年12月31日,A公

8. 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份的30%,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取得投

(1000-10+5-80)*30%=274.5(假定所得税率0%)(1000/75%-10+5-80)*75%*30%=280.875(假定所得税率25%)拓展资料:一般出资收购肯定是被收购的公司具有较好的效益,收购后资产证券化会有较大的增值。所以一般而言股价会上涨,好的资产收购还会引起股价大幅上涨。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由此可得,公司出资收购其他公司,对股票是有影响的。拓展资料: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公司收购一旦演变为经济垄断,或者有可能消减市场竞争程度时,国家必然要借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则。该等特殊规则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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