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顶漏水,应该谁来维修?

2024-05-20 16:36

1. 房顶漏水,应该谁来维修?


房顶漏水,应该谁来维修?

2. 屋顶漏水谁来负责维修?


3. 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楼房房顶漏水应当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资维修。屋顶属于公共区域,在发生漏水时由缴纳的维修基金进行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扩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城建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4. 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由该楼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小区屋面是该楼业主的公用部分,居住的小区无物业管理且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社区组织居民共同承担费用进行统一维修。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
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 楼房顶部漏水应谁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楼房顶部漏水应谁维修

6. 楼房顶漏水的维修费用谁承担

楼房顶漏水的维修费用谁承担需根据情况分析:
1.如果是因为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么可以要求该住户修补并补偿损失。
2.如果已过了保修期又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则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分担。
一、楼上没装修漏水到楼下谁负责
楼上没装修漏水到楼下,由开发商负责。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开发商是指某个项目的第一承担人,开发商的资质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开发项目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开发商包括的种类有房地产开发商、软件开发商、游戏开发商等某品牌的开发商,但无特殊说明一般指房地产开发商。另外需要对漏水原因需要进行鉴定,在确定是因楼上住户因装修或是其他原因造成漏水的情况下,应由楼上的住户及时进行维修,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
二、房屋漏水如何投诉
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根据实现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为一人一半。
三、物业法对入户水管漏水规定
物业法对入户水管漏水规定:1、因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水管渗漏,形成的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根据物业法,受害者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水管渗漏,根据物业法相关规定,侵犯者要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7. 商品房屋顶漏水维修责任谁承担

商品房屋顶漏水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且没有超过保修期的,则由开发商负责维修。
如果是由于住户自身的人为原因导致漏水的,则由造成漏水的住户负责维修。如果不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也不是业主人为原因导致的,则由物业负责维修。
一、楼上装修漏水楼下如何解决报案
楼上装修漏水到楼下,权利人可以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请物业维修。如果是楼上装修行为引起的,可以要求楼上将房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楼房顶渗水到二楼会有问题吗
首先需查明房屋漏水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公用水管破损而漏,则是整栋楼的责任,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如果是二楼的原因造成漏水,则由二楼承担责任。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内,房屋本身出现质量问道导致楼水,则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明显的救济功能。
三、民法典漏水到楼下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漏水到楼下的赔偿: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商品房屋顶漏水维修责任谁承担

8. 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楼房房顶漏水应当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资维修。屋顶属于公共区域,在发生漏水时由缴纳的维修基金进行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扩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城建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