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

2024-05-11 22:43

1.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78]242号《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地区辖内公民,男性二十至五十周岁、女性二十至四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应履行献血义务。第三条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是我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血办”),负责制订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每年下达献血任务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各区、县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献血任务。
  各宣传、新闻、文化单位应配合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协助各单位做好献血宣传,组织动员和有关输血工作,凡符合献血条件的会员,应带头参加献血。第四条 广州市中心血站(下简称“市血站”)负责管理血源、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等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负责供应医院用血,开展血液成份疗法和血液综合利用,力求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负责对广州地区的血源(包括个体献血源)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各医院不准私自组织外出采血或接受献血。第五条 凡驻穗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农牧场等(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和区、街、镇、乡属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总人数(包括正式工和合同制职工)2%参加献血(或负责完成相应数目的献血量)。大专院校学生及驻穗部队(含武警部队)的指战员,应按每年不低于总人数5%参加献血。第六条 凡从事高空、高温、接触有毒物质和残疾人为主的厂矿及企、事业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每年可按职工总数1%献血任务计算,也可按职工总数缴纳血液管理费。第七条 市属各区县城镇个体户和农业户,每年按适龄献血人员总数2%完成献血任务。第八条 献血者应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每次献血量以二百毫升为宜,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四个月。第九条 献血者献血后,由市血站给予公假证明(两天)和一次性的营养补助费。
  凡自愿无偿献血者,可计入所在单位的献血指标内,由市血办发给《自愿无偿献血卡》,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待遇。第十条 凡已完成当年献血任务的单位,凭上一级单位证明职工总数的公函,到市血办领取《光荣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证》(下称献血证),献血证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当年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献血指标需累加在下一年度任务中完成。第十一条 凡领取献血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单位病人或献血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因病用血时,可凭献血证和病人身份的证件,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先供血。第十二条 凡自愿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家属因病需要用血时,可凭自愿无偿献血卡和病人身份证件,由供血单位优先免费供应与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第十三条 荣军、烈属、五保户、享受保健范围的干部、外地来市或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病人用血,可凭本人身份证明供血。凡由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人员,凭医院填发的《用血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民政部门加具意见、证明病人身份后,到市血办审批供血。第十四条 对部份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家属,因病用血时,需到市血站领取《公民义务献血的体检、献血、用血情况登记表》,由市血站凭登记表按其已献血量酌情供血,原则上供血量不超过已献血量,如病情需要超量供血时,需交纳用血基金。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因病用血时,可临时组织职工或家属献血、或以缴纳用血基金办法解决。第十六条 凡急救抢救用血,医院应先供血,但病人所在工作单位须在病人用血之日起三天内到市血办补办申请用血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医院按病人用血量收取“滞纳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基金。第十七条 市中心血站或各级医院应加强供血的管理,做好每年供血和用血计划的协调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用血规定。
  对有献血证单位的病人用血,应认真审查献血证的有效期和病人身份证明。
  对无献血证单位的病人用血,除急疹抢救先用血后补办手续外,均应先办好用血手续,方可用血。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献血宣传和动员,参与组织重大灾害等应急用血的献血工作。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新闻媒介应当有计划地免费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用血工作,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量,拟定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有关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动员和指导患者自身储血或者家庭成员无偿献血。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的采供血纳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助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应急用血的需要。第三章 献血第十条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或者直接到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以下统称血站)及其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前应当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表,并接受采血工作人员进行的免费健康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血工作人员不得采集血液,并应当向其说明情况。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采血工作人员应当就具体采血量征求献血者的意见。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制度和献血淘汰制度。第十三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血站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献血数量并发给《无偿献血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和冒用《无偿献血证》。第十四条 公民在本省无偿献血,献血者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时向医疗机构交纳的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发票等证明材料,到颁发《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献血量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不满900毫升的,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除献血者本人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本办法实施以前,各地实行的报销标准比本条规定标准优惠的,对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以后,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比本条规定标准优惠的标准。第十五条 公民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可以适当给予补贴。

  对多次无偿献血的公民和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血站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无偿献血者的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雇佣他人献血。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管理。第四章 采血第十九条 血液由血站采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站纳入当地公共卫生体系。

  设立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血站。

3. 长沙血液中心献血有补助么

全血肯定没有补助。
 
全国哪里献血都不给钱,尤其是全血。98年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已经实施16年了。

如果你愿意捐献血小板,这要求献血者具备必要的献血条件、血管明显、身体各项指标等,会有50、100、200的交通费、误工费、餐费补偿(不管什么名义,物质补偿肯定相当少,各地的津贴标准有区别),整个过程历时不会少于4个小时,从你准备到机采血小板的固定采集点到全程结束,有的献血者基本上要花费大半天时间,一般人需要5-6个小时。

这个钱和有尝献血的定义不一样,是属于献血者在捐献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误工补贴等等,这些交通费、误工费、餐费津贴等等完全符合国际输血协会、国际红十字会对无偿献血的定义

有关献血、用血报销方面的问题到百度献血吧来找我们,这里有和你我一样的成千上万的献血者、志愿者,也是目前比较有活力、具备宽度和深度的无偿献血社区。
http://tieba.baidu.com/f?kw=%CF%D7%D1%AA

长沙血液中心献血有补助么

4. 重庆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第四条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献血办公室;
  (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
  (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定、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采供血调剂工作;
  (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处罚。第十二条 区、县(市)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和本区县(市)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市)所属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三)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献血工作的统计资料;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民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献血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起好表率作用。第十六条 适龄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市或区、县(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血站或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方可献血。
  血站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适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应当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部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设置的采血点或安排的流动采血车献血。

5. 湖南省献血用血政策

法律分析: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湖南省献血用血政策

6. 湖南省献血优惠政策

(一)献血量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不满900毫升的,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除献血者本人按照前项规定报销有血费用外,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7. 重庆市献血条例的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二)单位组织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成绩显著的;(三)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三十三条 雇用他人冒名献血的,市或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违法献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五至十倍处以罚款;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或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集血液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违法供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血站、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重庆市献血条例的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