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相关法规

2024-05-07 11:42

1. 黄金相关法规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 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四) 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 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 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五、 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六、 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核准。      七、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 《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九、 核准行应对辖内原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进行清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连续六个月停止经营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的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 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单位开展"三废"回收金业务,不需办理《核准登记证》,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一、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黄金制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应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凭人民银行批件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十二、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      十三、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十四、 经营单位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并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千足金,应打千足金印记或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十五、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十六、 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规定,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办理相关登记。      十九、 本通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 、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绘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六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金相关法规

2. 黄金交易管理办法

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项:1、从事金银生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4、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人民银行;5、一切出土的无主黄金都为国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关、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二、分析详情黄金交易是黄金市场的交易主要有两种,即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黄金现货主要是指金块、金锭、金条和金币。私人或采金企业对新开采出来的黄金交易,客户购入的黄金可自行贮藏和转移,也可委托金商代为保管。现货交易一般是在成交后即行交割或在二日内完成交割。黄金现货交易的价格较为特殊,在伦敦黄金市场上分为定价交易和报价交易两种。定价交易的特点是给客户提供单一交易价,即无买卖差价。按照单一交易价,客户均可自由买卖,金商只收取少量佣金。报价交易则是有买卖价之分。定价交易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短则一分钟,长则一个小时,视市场客户的供求情况而定,黄金期货交易是在成交后不立即交割,而由交易双方先签定合同,交付押金,在预定的日期再行交割。三、黄金交易所开户流程是什么首先打开开户网址,选择银行卡,选择好之后,点击点击继续按钮,第二步需要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开户类型选择新开黄金交易编码,银行默认建设银行,输入姓名和银行卡号,输入身份证号并完成手机验证,点击验证授权继续。到达银行验证授权页面,右侧分别为网银快捷付授权、账号快捷付授权,一般选择账号快捷付授权,这样较为简单方便,然后输入验证马,点击下一步。输入取现密码和手机号后四位验证,点击确定,提示验证完成。回到开户页面,点击继续下一步。进入风险测评,仔细阅读之后点击下一步即可。最后是录入身份信息,确认是个人自主完成开户,需要上传身份证反正面照片,这里记得照片尽量完整,且身份信息清晰。确认信息,开户完成。

3. 黄金交易的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1、交易价格是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形成的价格。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2、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3、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4、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结算细则要点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5、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及时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交割细则要点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1、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1578.00,9.10,0.58%)实物交割。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2、交割程序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第五交割日)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第三交割日: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3、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交给交易所;(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4)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4、入库与出库(1)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3)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后,指定交割金库按相关规定对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质)量检验两部分。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4)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5)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改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5、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1)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2)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①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②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③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④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⑤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3)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①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②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4)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①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②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③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5)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黄金交易的交易规则

4. 贵金属黄金交易细则

以下为贵金属-现货黄金交易细则:
产品
:现货黄金(伦敦金)
合约单位:100
金衡盎司
差价:0.5
美元(正常情况)
佣金:50
美元
交易保证金:1000
美元
/
手
利率:4
美元
/
手
(买卖均须支付利息)
最低价格波幅:5
美分
每次下单最小和最大交易量:交易量最小0.1手,最大10手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是以北京时间为基准,星期一上午8:00至星期六凌晨4:00。

5. 黄金一般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保持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贵金属交易的所有行为都要坚守“公正、公平、公开”。
三,挂牌交易商指的是依据《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
四,会员的挂牌采购或挂牌销售的交易活动需依据供需情况进行,会员在挂牌销售或采购时必须注明贵金属价格、名称、质量标准、成色、生产厂家、交提货方式、交易地点、品牌、数量等相关情况,与此同时会员必须保证现货存量的充足。
五,会员报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也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
六,中间指导价的制定是贵金属交易市场根据伦敦及时行情价格,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得出。
七,贵金属的报价单位制定规则是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报价;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保留到元的整数位作为报价。
八,报价时间是除国家法定假日、结算时间和国际市场休市除外的每周一至周六开市。周一6:00至周六6: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4:00至6:00。

黄金一般交易规则是什么

6. 黄金期货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
08:55~08:59 集合竞价(接受客户委托,但不撮合)
08:59~09:00 撮合成交
09:00~10:15 正常交易
10:15~10:30 大连、上海郑州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
10:30~11:30 正常交易
13:30~14:10 正常交易
14:10~14:20 上海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
14:20~15:00 正常交易
2、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3、黄金期货交易符合国标GB/T4134 — 2003规定,金含量不低于99. 95%的金锭,每手为300克。
4、黄金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当天买进当天就可以卖出,不存在时间上的限制。
5、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1%,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 1克。
6、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7、黄金期货交易采取的是多空双向交易机制。因此在可以买涨的同时,也可以买跌。市场集中公平,期货买卖价格在一个地区、国家,开放条件下世界主要金融贸易中心和地区价格是基本一致的。

7. 中国黄金交易合法么?

中国黄金交易是合法的。
目前黄金的种类一共有8种,分别是:黄金现货、纸黄金、实物黄金、黄金首饰、黄金期货、黄金期权、铂金-银-钯金、金银币。
交易优点:黄金交易是世界上税务负担最轻的投资项目。相比之下,其它很多投资品种都存在一些让投资者容易忽略的税收项目。特别是继承税,当你想将财产转移给你的下一代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财产变成黄金,然后由你的下一代再将黄金变成其它财产,这样将彻底免去高昂的遗产税。
黄金市场的构成:
1.按市场交易有无固定地点划分,有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黄金市场大多通过经纪人成交。黄金市场对每个黄金经纪人的席位收取高额费用。
2.按市场的作用大小划分,有主导性黄金市场和地区性黄金市场。
3.按市场管制程度划分,有自由交易市场和有限制交易市场。
4.按市场交易方式划分,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中国黄金交易合法么?

8. 黄金期货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

 一、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规则-定义
  贵金属期货品种黄金期货1月9日,正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公告,将各个期限黄金期货合约挂牌当日地基准价规定在209:99元/克地水平上。黄金期货,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者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合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

 
  二、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时间:
  08:55~08:59 集合竞价(接受客户委托,但不撮合)
  08:59~09:00 撮合成交 09:00~10:15 正常交易
  10:15~10:30 大连、上海郑州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
  10:30~11:30 正常交易 13:30~14:10 正常交易
  14:10~14:20 上海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
  14:20~15:00 正常交易
  交易品种:黄金
  交易单位:1000克/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0.01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交割地点:国际黄金价格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国际金价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A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三、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规则-交割单位
  黄金价格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