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优惠政策

2024-05-17 22:15

1. 2023年税务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023年税务优惠政策

2. 2023年税收最新政策

转眼间,2023年悄然而至。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已明确的2023年依旧有效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期对主要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货物和劳务税      1.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6.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主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制造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另有执行标准)      5.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支持新冠疫情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免      免予      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9.符合条件外籍个人      的      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      财产和行为税      1.对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23年内,一些涉及多个税种的阶段性优惠依旧有效。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3. 2023年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的部分,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而超过一百万但不超过三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百分十二十的税率;      2、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需要先乘以百分之十五;      3、对于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与上一条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一致。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政策。

2023年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 2023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2最新税率政策:第一类 免税政策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7.延长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类 减税政策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3.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扣除5.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租金业主,按减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8.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9.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5. 今年税收优惠政策2023

2022最新税率政策:
第一类 免税政策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档巧哪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悔型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碧岁猜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宽培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今年税收优惠政策2023

6. 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

所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离不开税收,近几年为了减税降费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后就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低至0.5%,企业所得税全免,综合税负低至1.6%。注:属于税前核定征收,出具核定征收表或电子税务系统显示核定征收2021年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高达90%扶持奖励。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存部分为:50%2.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高达90%扶持奖励。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为:35%3.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高达90%扶持奖励。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为:30扩展资料基本税种和税率: 以比率税率为主,其他税务为辅的形式存在的。税率的分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定义: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税收制度累进税率的分类: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定额税率的分类:②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幅度定额税率③ 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税收的比例计算1. 销售额缴17%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2缴纳%; 5.印花税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使用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0.放工资奖金的扣缴个人所得税。

7. 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转眼间,2023年悄然而至。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已明确的2023年依旧有效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期对主要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货物和劳务税      1.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6.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主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制造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另有执行标准)      5.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支持新冠疫情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免      免予      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9.符合条件外籍个人      的      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      财产和行为税      1.对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23年内,一些涉及多个税种的阶段性优惠依旧有效。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8. 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法律分析: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相同),增值税免税。      2.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增值税免税。      3.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租金租赁房地产,租金收入可在相应租金期间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增值税小纳税人,确定是否可享受15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摘要】
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提问】
你好。法律分析: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相同),增值税免税。      2.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增值税免税。      3.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租金租赁房地产,租金收入可在相应租金期间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增值税小纳税人,确定是否可享受15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回答】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