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2024-05-09 06:54

1. 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你好, 股票发行的方式: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2. 股票发行有哪几种方式??

股票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简称IPO)、上市公司增资发行。

3.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
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
2、证券发行核准制
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

扩展资料:
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
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4.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证监会审批制,以后会变成注册制,但也不是没有条件的,说白了都是政府控制。

5.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什么制?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什么制?

6. 现在股票的两种发行方式分别是哪两种,有什么不同?

新股发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上网定价发行,一种是网下向战略投资都配售。两种方式的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都是不一样的。上网定价发行,发行对象是所有投资者,只要你有钱,就可以去申购。网下配售则一般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购也不通过交易所,直接向发行方进行。

7. 我国IPO发行制度都有什么?详细清楚点的吧~~

IPO程序
       首先,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他们作为风险资本投资者(Venture  Capitalist)来投资IPO的公司。(风险资本投资者并非想入股IPO的公司,他们只是想在上市之后在抛出股票来赚取差价。)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也许回被聘请为IPO公司的承销商(Underwriter)。有承销商负责IPO新发行股票的所有上市过程中的工作,以及负责将所有的股票发售到市场。如果部分股票未能全部发售出,则承销商可能要买下所有未发售出的股票或对此不负责任(具体情况应该在IPO公司与承销商之间的合同中注明)。IPO新股定价属于承销商的工作,承销商通过估值模型来进行合理的估值,并有责任尽力保障新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性及不发生较大的波动。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美国IPO的准备过程:
                 建立IPO团队 CEO、CFO、CPA (SEC counsel) 、律师 
                 挑选承销商 
                 尽职调查 
                 初步申请 
                 路演和定价


有关规定
1.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2.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3.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4.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5.股权运作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附: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我国IPO发行制度都有什么?详细清楚点的吧~~

8. 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方式是什么?

我国股票发行实践中较常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⑴认购证抽签发行。
实践中又称为“申请表方式”、“认股证方式”。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证券时须首先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公开发售认购申请表即认购证(可以附加身份证限制),每一单位的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并载明其认购证号码;在认购证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个根据“三公”原则,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这通常是依据超额认购比例对认购证号码尾数进行抽签,凡持有中签认购证者,方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认购证将作废。认购证抽签发行方法并不涉及股票价格问题,而仅依次来确定有效的认股人和有效的认股数额,即这是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是以所发行股的超额认购为前提的,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它对确保股票发行的安全,缓和供求矛盾有一定的作用。其缺点是发行环节过多、工作量大、认购成本高、发行时间长。
 (2)存单抽签发行。
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时须首先通过银行机构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发售专门的股票认购定额定期存款单,每一定额存款单同时代表一定数量的证券认购权,并载明存单号码;在存单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上述存单号码进行尾数抽签,通常采用依认购比例进行存单号码尾数抽签的方法;凡持有中签存单者,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的存单将转变为单纯的银行定期存款单。这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股款全额存入,即其存单的面额等于每股股票发行价格与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数之乘积。另一种做法是存款与股款分离,即其存单面额并不与认购股款挂钩,投资者认购面额一定的存单,其目的只是为了取得存单和存单上的编号,中签者不能用存单抵交股款和手续费,而需持中签存单到交款地点另行交纳股款和手续费。
 (3)上网定价发行:这是近年来被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
①此种发行方式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由认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申报认股承诺;
②采取定额认股和抽签认股的原则。
 依此发行方式,发行人和承销人通过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向所有在其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股票帐户的投资人发出招股要约,在其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报认股承诺;认购期满后,由承销人根据“三
公”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全体认股人的认股序号进行尾数抽签,以确认有效之认股人。中签者的认购将生效并交割证券,而未中签者的认购资金将返还。如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于认购期满时仍未能全部售完,余额部分依承销协议由承销人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