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

2024-05-16 12:25

1. 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会导致多缴税的。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分析。
首先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分配是需要交税的,这是属于公司缴税。
其次合伙儿在律师事务所所取得的个人工资也是需要交税的,这是属于个人所得税。
再者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的工资依法纳税有利于健全社会的纳税制度。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盈利所得交税的注意事项:
1、不能偷税漏税,要依法缴税。
2、应该正确上报自己的盈利所得。
3、应该将个人工资所得与公司盈利所得税务区分开来缴纳。

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

2. 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会导致多缴税的。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分析。
首先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分配是需要交税的,这是属于公司缴税。
其次合伙儿在律师事务所所取得的个人工资也是需要交税的,这是属于个人所得税。
再者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的工资依法纳税有利于健全社会的纳税制度。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盈利所得交税的注意事项:
1、不能偷税漏税,要依法缴税。
2、应该正确上报自己的盈利所得。
3、应该将个人工资所得与公司盈利所得税务区分开来缴纳。

3. 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其工资薪金是征个人所得税吗?事务所代扣代缴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都搞不懂,还。。。。。。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15%-125=6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其工资薪金是征个人所得税吗?事务所代扣代缴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4.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15%-125=6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律师伙合事务所年终了,有利润按比利怎么计提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
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
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为1600元/月)的费用。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按照149号文的规定(我省在转发149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43号文、91号文和65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
2、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
计算公式是: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
上述“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
例1.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4:4: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2008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中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20万元、30万元和 40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50万元和60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1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每月工资2500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800元。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其他计提的费用暂不计算)。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的经营所得。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
(1)办案提成支出。三位出资律师45万元(20万元×50%+30万元×50%+40万元×50%),专职律师甲25万元(50万元×50%),专职律师乙30万元(60万元×50%),合计100万元。出资律师的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加到该事务所的经营所得中,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的30%(出资律师办案提成30%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办案提成总额为100万元,再将31.5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45万元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2)工资支出。出资律师:1500×3×12=54000(元);专职律师:3000×2×12=72000(元);会计:2500×12=30000(元);勤杂人员:800×12=9600(元)。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54000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72000元、会计工资30000元和勤杂人员工资9600元符合正常的市场工资水平,根据65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72000+30000+9600=111600(元)。
(3)当年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
(4)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
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经营所得
=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
=200-100-11.16-30.5-35+31.5=54.84(万元)
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
李子明:54.84×40%=21.936(万元);
陈兆豪:54.84×40%=21.936(万元);
张重华:54.84×20%=10.968(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21.936-0.16×2-0.2×10=19.616(万元)
应纳税额=19.616×35%-0.675=6.1906(万元)
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
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10.968-0.16×2-0.2×10=8.648(万元)
应纳税额=8.648×35%-0.675=2.3518(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1906+6.1906+2.3518=14.733(万元)
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25%。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70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19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2.4万元、提成工资15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2万元,行政人员工资福利3万元,教育经费支出0.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70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19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的3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20.4万元(2.4万元+15万元+3万元)。
(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的12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3)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20.4×2.5%=0.51(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0.8万元教育经费中,有0.29万元(0.8万元-0.5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的60%是0.6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100万元×5‰=0.5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0.5万元(1万元-0.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19+0.29+0.5=19.79(万元)。
则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100-70+19.79=49.79(万元)。
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12.4475万元(49.79×25%)。
 
甲应纳税所得额=12.4475-0.16×2-0.2×10=10.1275(万元)
甲应纳税额=10.1275×35%-0.675=2.869625(万元)
乙、丙、丁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与甲同。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69625×4=11.4785(万元)
 
二、账册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收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
=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出资律师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应税所得率”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25%。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后,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例3.仍采用例1,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5%,则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为200×25%=50(万元)。则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为:
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50×40%=20(万元)
应纳税额=20×35%-0.675=6.325(万元)
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
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50×20%=10(万元)
应纳税额=10×35%-0.675=2.825(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325+6.325+2.825=15.475(万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91号文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所以,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减除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

律师伙合事务所年终了,有利润按比利怎么计提个人所得税

6. 合伙律师奖金不用交税?

合伙律师奖金需要缴税。合伙律师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缴税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7. 合伙律师奖金不用交税?

合伙律师奖金需要缴税。合伙律师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缴税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合伙律师奖金不用交税?

8. 合伙律师奖金不用交税?

合伙律师奖金需要缴税。合伙律师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缴税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