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4-05-11 22:01

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收回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开发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联合开发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开发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开发办组织综合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或者经综合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三、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四、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发项目的确定第五条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第六条 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由市开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开发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部门办理”的工作原则确定,重要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开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以招标为主。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在与土地出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之内,到市开发办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确定后,市开发办应督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依法保护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应做好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第三章 开发项目的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实行承包责任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开发单位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应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
  项目承包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总投资;
  (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五)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及配套建设要求;
  (六)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
  (七)项目开工期限、建设期限;
  (八)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九)项目物业管理要求。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市开发办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开发办视其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撤销该项目。
  (二)项目已经动工,但因资金短缺,不能继续建设的,收回项目,调整给其他单位开发。
  (三)未按承包责任书规定时间开工或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延期时限实施动迁的,以及拆迁虽已完毕,但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开发单位对该项目的开发资格。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的项目取消后,其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取消,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