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单位简介

2024-05-09 13:29

1.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单位简介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莱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6号)和《中共莱芜市委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莱发〔2010〕3号),设置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就业、社会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全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63人,其中科级干部51人,党员266人。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服务发展”这条主线,开拓创新,争创一流,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连续4年被评为“全市工作实绩考评和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有4项工作荣获“全市工作创新奖”;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政务公开示范点”,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分别被授予全国、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称号。截至2011年6月底,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5612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9246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78%、76.9%。开展就业技能培训5977人,创业培训1120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66.4%、56%,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全市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新农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6万人、15.4万人、39.1万人、21.5万人、15.0万人和48.5万人。社保基金累计结余30.1亿元,基金的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大力实施“515”人才引进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引进急需的博士、硕士353人,引进国外专家149人次,建立国家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家。目前,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达到4.8万人,全市拥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及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66人,省、市首席技师,“金蓝领”技师等高技能人才749人,有力的促进了我市产业技术的升级改造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十一五”以来,累计为全市各级招录公务员635人,充实了基层力量,优化了队伍结构。组织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干部轮训1.7万人次,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以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企业用工不断得到规范。近年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主题教育活动。2010年针对新局组建实际,为加快人员融合,形成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开展了“适应新岗位、干出新成绩、树立新形象”主题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2011年为纪念建党90周年,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党性意识,提高能力素质,开展了“弘扬传统、高效服务、争做先锋”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财务管理等十四项工作规章,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建立了廉洁勤政教育中心,每年与局属各单位签订《责任书》,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参与结对帮扶、慈心一日捐、红歌比赛等活动,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优异成绩。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单位简介

2.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职责

(一)(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安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和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办法。(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工学校职业扶能培刻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工作。(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问、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耍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会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