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解析

2024-05-15 11:04

1. 票据法案例解析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票据法案例解析

2. 票据法案例分析 急

答:1.只要出票人没有记载:“禁止转让”的字据就是可以转让,所以甲公司可以转让;
2.丙公司可以要求银行立即付款,因为没有记载付款日期即为见票即付。
3.因票据的无因性,所以乙公司不得以与甲公司的抗辩事由来抗辩丙公司。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再有它主张丙公司提前得到票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丙公司依据票据取得的货款属于正当利益,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是不当得利中所说的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受有利益,对方有损失,此为不当得利。

3.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条之规定,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4条之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其应当承担责任。
  2、张某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其是票据权利人;
  3、不会导致票据失效,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票据并不失效。
  4、方某背书记载的事项为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对方某无效,但是对吴某与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为吴某与林某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6、本汇票未承兑。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禁止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2、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4. 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丙公司抵偿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分析:
甲公司无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1)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直接影响票据关系;
  (2)(假定成承兑成功)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请注意)。
2.   乙公司以银行违反《票据法》无条件支付规定是不妥的,此时银行是代理付款人,仅受甲公司指示,经甲公司委托停止付款符合委托行为。3.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后,向乙公司提起诉讼。(假设支票的拒绝付款的话,是有效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为避免循环诉讼而基于原因关系——无对价支付而抗辩)

5. 票据法案例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4条)
B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如果对以上解释还有疑问的,欢迎继续问哈。

票据法案例

6. 用票据法分析案例 帮忙啊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7. 票据法案例

1、丁对戊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戊是善意取得的票据,因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丁明知“丙从乙处偷走票据,并伪造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自己”,故应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丁向戊承担了票据责任,那么他不能向甲,乙行使再追索权。因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帮助,请采纳!

票据法案例

8. 票据法 案例

1、属相对抗辩,如上所说,票据已经由银行承兑,丙是票据除当事人外的合法持有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如果票据仍然由甲持有,甲乙为票据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是否履行票据义务而确定票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以上事由,应乙抗辩事由,银行可以拒绝对甲支付货款。 2、票据承兑通俗来讲是指票据合法持有人向票据付款方提示在某个时间某种方式等进行承兑,给予付款方付款准备的时间。丙为票据合法持有人,银行拒付票据货款,可以向其前手和票据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