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8 22:01

1. 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1.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2.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3.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抵押凭证等。4.除此之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各筹资主体所发行的其他各类债券,如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所有权凭证:产生占有或控制某物的法律权力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2. 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
1.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
2.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
3.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抵押凭证等。
4.除此之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各筹资主体所发行的其他各类债券,如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
所有权凭证:产生占有或控制某物的法律权力的全部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3. 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抵押凭证等。除此之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各筹资主体所发行的其他各类债券,如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所有权凭证:产生占有或控制某物的法律权力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4. 凭证的区别,属于债权债务凭证的有哪些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5. 常见的债权凭证有什么?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
所谓的“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二、债权凭证的优点
1、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2、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3、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4、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三、债权凭证的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常见的债权凭证有什么?

6. 债权凭证和债务凭证的区别在哪里?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四、注意事项
1、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2、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3、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4、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5、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反观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在于二者的性质不同。债务凭证一般是指金钱类交易的书面凭证,而债权凭证则是官方认可的一种权利债务凭证。

7. 债权债务凭证的定义

一、债权债务凭证的定义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二、债权债务凭证转让的分析“债权债务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债权债务转让凭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是人民法院给原债权人的一种凭证,由原债权人签定转让协议的时候也需要一同转让相关的凭证给新债权人,当新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以执行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债权债务凭证的定义

8.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区别

一、债务凭证含义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二、债权凭证含义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三、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四、注意事项
1、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2、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3、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4、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5、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反观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