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2024-05-03 23:34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政府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国家机构,隶属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政府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国家机构,隶属于卫生部。下置机构:办公室、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医政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财务司)1、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2、负责会议组织、领导批示和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值班、保卫等工作;3、负责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4、研究拟定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与协调中医资源配置;5、编制部门预算;组织拟定中医机构建设、装备标准;6、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7、负责新闻宣传、报刊管理工作;8、组织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统计工作;9、组织协调扶贫、援藏工作。人事教育司1、研究、实施中医药人才兴业战略;2、研究制订中医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优化人才资源配置;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4、拟订、完善并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定标准;5、指导中医医疗机构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6、负责组织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指导协调全国中医药管理干部培训工作;7、 联系有关中医药社会团体。8、 组织拟订和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的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中医药人员终身教育制度;9、管理、指导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10、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11、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12、配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中医药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13、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的工作。政策法规与监督司1、根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提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2、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3、研究提出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4、组织研究中医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改革;5、研究起草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6、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7、组织协调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工作;8、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9、 综合管理中医药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10、负责拟订中医药监督工作规范、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11、对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12、 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13、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14、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15、监督管理医学气功活动和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16、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办理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并进行相关的执法检查。医政司1、参与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2、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协调组织对农村中医药的支援工作;3、负责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4、组织实施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预防、治疗重大疾病工作;5、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关中医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服务规范;6、完善和实施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准入标准;7、组织拟订中医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8、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9、研究、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中的药事管理工作;科技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拟订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指导中医药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3、组织、参与中医药重大科研目的实施工作;4、参与指导与协调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的建设;5、负责中医药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6、负责组织中医药新技术评价;7、指导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8、负责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捐献工作;9、 组织和指导中医药的学术交流工作;10、参与相关科技合作项目的组织工作;11、负责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工作;12、组织、指导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的科研工作。 国际合作司1、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2、研究国际中医药发展现状,提出政策建议;3、组织和指导中医药对外双边、多边及民间交流与合作;4、指导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5、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际中医药经济、技术合作;6、 组织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7、承办局机关的外事工作。8、 指导各民族医医疗医药工作,组织拟订并逐步完善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直属机关党委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组织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维护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党校培训工作;3、导工会、 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4、与干部管理;5、办局机关党委、纪委、审计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1、中国中医科学院2、中国中医药报3、中国中医药出版社4、中华中医药学会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6、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7、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8、机关服务中心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局直属单位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医药报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管期刊目录

1、CN11-2166/R 中医杂志2、CN11-2167/R 中医杂志英文版3、CN11-2483/R 中国骨伤4、CN11-2892/R 世界针灸5、CN11-2274/R 针刺研究6 CN11-3519/R 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7 CN11-3554/R 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8 CN11-3495/R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9 CN11-3379/R家庭中医药10 CN11-4536/R 中华养生保健11 CN11-3070/R 中医药管理杂志12 CN11-2849/R 中国中医眼科杂志13 CN11-3555/R 中国民间疗法14 CN11-1592/R 光明中医15 CN11-4928/R 中国结合医学杂志16 CN11-4019/R 中药研究与信息17 CN50-1102/R 中国中医急症18 CN23-1353/R 中国中医药科技19 CN15-1175/R 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 CN41-1162/R 中医正骨21 CN44-1231/R 新中医22 CN21-1440/R 中医药学刊23 CN11-4517/R中国保健食品杂志25 CN11-5062/R 中外健康文摘26 CN11-2371/R 中国医学文摘-中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管期刊目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2008年全国部分报纸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情况(第一批)的函国中医药政函〔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广告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和败坏中医药声誉的非法行为,近期我局正式建立了中医医疗广告监测机制,重点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权益。我局已安排专职人员对全国部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上的中医医疗广告信息进行监测,并将适时发布监测信息,及时通报并配合宣传、工商、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广电等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案件进行查处。2008年6月1日至30日,我局监测人员对全国100份报纸上的中医医疗广告进行了监测。《北京晨报》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从监测结果看,上海、浙江、福建、重庆、贵州、西藏、宁夏等地区的报纸在监测时间段内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河南和甘肃等地区是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北京晨报》发布138条、《每日新报》发布263条、《辽沈晚报》发布51条、《城市晚报》发布39条、《大河报》发布141条、《兰州晚报》发布129条,全部都是虚假违法广告,违规率达到100%,违法现象触目惊心。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作为广告主的医疗机构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夸大宣传,误导群众,目的在于骗人钱财;另一方面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的广告审查部门受经济利益驱使,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将100家报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信息监测结果分省下发给你们。请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强监管,保持良好势头。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按下列两条措施,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坚决查处。一、对未取得和已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7天至三个月并处吊销有关诊疗科目。二、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或者在广告中没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一律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参考消息》尚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将查处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1日前报我司。对于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比较严重的地区,我司将派出监督人员对查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被查处而仍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我司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告监管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通报此次监测情况,提请其对在此次监测中尚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参考消息》、 《环球时报》、《新京报》等48家报社给予表扬;对在监测中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较多的《北京晨报》、《每日新报》、《兰州晚报》等33家报社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