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有哪些?

2024-05-06 17:36

1.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有哪些?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可包括14类。也称为法定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将具体业务写入章程,并报经银监会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与财政性存款相对应。商业银行只能按规定吸收财政性存款,而且财政性存款应按规定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存款则是非财政性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公众存款构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吸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的业务。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贴现是商业银行收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业务。其实质是票据(债权)抵押(或称为权利质押)贷款或票据(债权)折现买卖。从业务性质上来讲,它是商业银行的有担保的放款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中期、长期信贷资金而发行的,证明认购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债权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淮。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即商业银行接受政府或财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规定的对象销售政府债券,或者向政府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业银行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担风险,买入或者卖出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持有政府债券,获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获得差价收益;同时,买卖政府债券还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8·从事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业务。通过同业拆借,商业银,亍得以调剂资金头寸余缺。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买卖外汇是指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以人民币买人外汇.或者卖出外汇,获得人民币的业务。通过外汇买卖业务,商业银行既可以赚取利润、规避汇率风险,亦可实现调整资产结构的目的。代理买卖外汇,则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通过代理获取手续费,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经纪性质)业务。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承诺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由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函件。其实质是以银行信用补充客户(开证申请人)信用之不足。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服务包括以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的身份提供与信用证相关的服务。除作为通知行以外,其他业务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带来一定风险。商业银行按规定获得相应利息和佣金收入。担保,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向客户的债权人承诺,当客户(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担保费。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的业务。包括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和代发工资等。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代理业务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13.提供保管箱服务。保管箱是一种商业银行专门设置向客户出租以保管储蓄存单(折)、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古玩文物、法律文书等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安全的存放空间,向客户收取租金。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有哪些?

2.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商业银行是指为民间企业、个人及政府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其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1.存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开立各种存款账户,提供现金存取、转账、支票等服务。2.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各种贷款产品,如消费贷款、房屋贷款、车辆贷款、企业贷款等。3.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国内外汇款服务,帮助客户将资金转移到国内外的银行账户或现金。4.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协助客户进行贸易结算、工资代发等业务。5.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也可以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险等服务。6.投资理财业务:商业银行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如定期存款、基金、理财计划等。7.外汇买卖业务:商业银行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8.信用卡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发放信用卡,方便客户在国内外进行消费、提现等操作。9.网络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包括存取款、转账、理财等。10.其他业务:商业银行还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如代发工资、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不过,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商业银行了解具体情况。

3.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6.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8.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
  答:一、负债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
       1、自有资本。归商业银行长期使用,无须偿还的资金来源。包括股本金、利润留成、风险补偿金、资本盈余等。
       2、存款。指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各种存款,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
       3、借款。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债券、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同业借款、其它借入资金等。
     二、资产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利润和收益的基础。
       1、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同业存款等等。这部分资产一般不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收益。
       2、各种贷款。这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也是形成商业银行主要利润的业务。主要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之分。
       3、票据贴现。从本质上讲这也是一种贷款业务。
       4、各种投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购买各种有价证券。
     三、中间业务——这是一种不占用银行资金或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一些金融服务性业务。主要有结算业务、代理业务、担保业务、信汇业务、信息咨询业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