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2024-05-09 03:44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 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 申请第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第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第三章 分配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第四章 期限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2.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正文回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制定的暂行办法。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定相关法律。二、分析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三、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是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对小麦等7类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为1%到15%不等,在年度棉花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税率为1%。在关税配额数量和关税配额外滑准税配额数量以外的,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目前关税税率为40%。

3.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 申请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第三章 分配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部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4.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国家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第二十六条 持有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A类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第二十七条 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转报国家计委,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第二十八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不实行《通知书》的除外)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第三十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调整

6.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 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 申请第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 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 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第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第三章 分配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第四章 期限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7.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申请

8.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不准转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B类)》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一次签订合同需分多批进口的,企业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批次在本年度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第二十三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第二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