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4-05-20 00:48

1. 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叁)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私募基金属于法人吗
私募基金不是法人,私募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而基金的管理人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所以私募基金不是法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属于法人。
相关法律规定是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二、有关基金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
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1.募集的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
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
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证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 投资者权利有哪些

投资者权利具体如下:1、股东基本权利如下:(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3)其他权利,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如下:(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4)交易知情权,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5)寻求司法保护权,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6)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投资者权利有哪些

4. 股票投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投资股票即代表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盈余分配权

  二、剩余资产分配权

  三、优先认股权

  四、出席会议权

  五、检查帐务权

  六、须承担经营的风险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作为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承担经营风险、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应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三、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

5. 投资者权利与责任

一、投资者权利 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一)股东基本权利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除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被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 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权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6. 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二、投资者责任 (一)股东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责任 1、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时刻注意投资风险,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认真阅读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做出分析; (2)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3)承担因上市公司摘牌、破产的投资风险; (4)承担股份缺乏流动性的风险等。 2、投资者应进行合法证券交易,防止并承担交易中的风险,其中的责任包括: (1)履行与所开户证券营业部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承担违反合法开户、合法交易的责任; (3)承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4)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 (5)承担因故意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处罚; (6)对非法交易活动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等。 3、投资者应在证券投资过程中规范交易,遵守交易规则,防止并承担因自身交易操作不规范造成的损失,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并保证用于证券投资活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在委托交易前,应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3)确保交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下达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4)在交易过程中,履行交割清算义务,依法缴纳税费并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商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投资者权利与责任

6. 股票投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您好!很高兴可以帮您解答问题!
投资股票的权利有:
1、、盈余分配权

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盈余。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本年度赚了2亿元,并非把2亿元全部分给股东。 尽管如此,理想的投资可以为股东赚取优于银行利息的利润。

2、剩余资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后,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剩余资产先偿还债权人,再给予特别股股东,最后剩下的才分给普通股股东。

3、优先认股权

公司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原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原股东的持股比例,避免原股东的股权因发行新股而稀释。

4、出席会议权

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应该至少开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在会中提出年度报告。 若股东对公司有什么建议或不满,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质疑,督促经营者改善。

5、检查帐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该编列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主要财产的目录、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这些表册,在股东会召开前三十天交予监察人查核。之后这些表册与监察人的报告书,应该在股东会上提请股东会承认,并日后将承认后的这些表册分发给各股东。

必须承担的义务为:

1、须承担经营的风险

须承担经营的风险,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若你拥有4000张某某公司的股票,则最惨的情况就是变成4000张价值为零的壁纸,不会要求你再拿其它私人的家当来偿还公司债务。

7. 投资者的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
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一、投资者知情权
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
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Q:什么是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在这我们主要探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
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Q:什么是定期报告?
A:定期报告是指挂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报告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挂牌公司只有年报是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Q:什么是临时报告?
A: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均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挂牌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重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
Q: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得挂牌公司信息?
A:最方便快捷获取挂牌公司信息的渠道当属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投资者可以前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信息披露”栏目中进行查阅。挂牌公司可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

投资者的权利

8. 在证券经纪关系中,投资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选择经纪商的权利,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寻求司法保护权,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和《委托代理协议》,了解风险,遵守协议约定;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接受证券经纪商审核;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确定委托方式;接受交易结果;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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