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2024-05-18 11:02

1. 关于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核定收入、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或项目,补助标准根本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2. 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3.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4.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5.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管理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 1.全额预算管理:即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形式有: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减);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某种管理形式。如支出经费全部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即国家财政根据财力可能,按照单位的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在预算执行中,除特殊原因外,不予调整预算,年终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又如支出经费部分包干,包干部分结余留用。即国家财政把单位支出中的某些项目费用核定定额包干使用,在保证完成包干项目计划和任务的前提下,包干项目的费用结余留给单位按规定支配使用。其余未包干项目按核定定额安排使用。(2)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即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2.差额预算管理: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则实行差额预算管理。(1)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差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一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即国家财政对于支大于收的预算单位,根据其收入和支出的情况,选择一个特定的业务计垦单位(如医院的病床数),核定基数,确定补助定额,计算同年度差额补助数,由国家预算拨款定额补助,由单位安排使用,自求平衡,结余留用。二是定项补助,结余留用。即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进行管理,根据收支情况,确定一个或几个支出项目,按照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补助数额,其余项目的支出,由单位业务收入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三是差额补助,结余留用。即国家财政核定单位收支预算,单位收入抵补其支出后的差额,由财政拨款补助,年终结余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2)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步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主,实行自收自支管理。3.自收自支管理:即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杀件的事业单位,实行白收自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1)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下补的办法。(2)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核定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确定。(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4)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5)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芣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管理内容

6.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的内容

核定收入、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或项目,补助标准根本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7. 什么是“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俺来回答:俺没有查百度百科的定义,用自己的理解给你说一下。
预算管理是事业单位收支控制的一种方式。这个管理方式的特点是事业单位向所属财政局“年初上报全年预算(各种需要花钱的项目和预计金额),全年运行完,年末上报全年决算(一年里,总共花了多少种项目的钱,每个项目实际花了多少),即年初预算年终决算。
实行预算管理与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相对应。有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自收自支管理,即自己挣钱自己花。一般医院,学校,就是半预算半自收自支的,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就完全是自收自支的。
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单位,呵呵,钱可能不是很多,但是绝对有保证。每个地区的某某局,某某办,某某委,基本上都是。

什么是“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8. 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有哪些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反映了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的规模。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目前,事业单位按职能分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概念及预算管理办法如下:
  事业单位是指主要通过生产精神产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事业单位按行业具体分为以下五类:工业、交通、商业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学位;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预算资金,国家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核定收支。它是指事业单位要将全部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人与各项支出统一编报预算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其年度预算收支的规模,其中包括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
  2.定额或定项补助。它是指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采用的补助办法。所谓定额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依据相应的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如对高校实行的人均定额补助。所谓定项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确定对其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如对某些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项目给子补助或对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进行的补助。
  3.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它是指事业单位的预算经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以后,由其自求平衡(除特殊情况外),其增加的支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补助;因增收节支形成的结余,可由事业单位留用。另外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部分收入。
  
财政补助政策及补助基数核定方法 
(一)分类核定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1)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在严格清理和规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对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实行定项补助政策。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无收入或收入额度较少以及具有民族特点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对大专院校、科研、农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有一定收入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3)对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逐年递减”的经费补助政策。(4)实行财政“零补助”政策,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二)经费补助核定方法。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职能职责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上述各类单位,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方法核定其定额或定项补助数。经费补助基数既包括财政拨款部分,也包括实施收支脱钩管理的非税收入。(1)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按编制、人员、非税收入、分类分档定额以及工作职责和任务核定定项补助基数,一年一定。(2)公益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基数根据其工作任务、近三年的非税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定额标准予以核定。对教育、科技和农业等按法定比例增长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补助方式科学核定补助基数,并根据财力确定一个逐年增长比例,一定五年不变;其他社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补助基数核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对收入额较大且已基本具备自收自支能力的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3)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定额补助基数核定后,每年按20%的比例递减补助定额,第六年起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4)经营类事业单位,补助基数原则上每年只减不增。按照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经界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退出财政供给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