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建立的原则是什么

2024-05-17 19:16

1. 失业保险建立的原则是什么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是制订失业保险制度的首要课题。一般首先区别无业与失业。在我国还要区别失业青年与职工失业。
  从目前我国经济力量出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缺乏经验,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一定限度。为此,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内原已有工作,因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失去职业的职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的需要逐步扩大到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目前世界上对新从学校毕业出来的独立劳动者,失业时可领取政府补贴的夫业救济的,只有丹麦和瑞典两个国家。
  (2)失业救济金只能发给非自愿性失业人员造成失业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无非是指本人所造成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职,或因过失被革职,因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劳动争议导致停工造成的,或者不接受保险机构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而造成的失业;客观原因,无非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受环境所迫的,如企业破产、企业兼并,有就业愿望并登记申请和接受职业培训者。失业救济金只能发给非自愿性待业人员。其目的,是预防或尽量避免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产生擅自离职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他们躺在国家身上,不求上进,而领取救济金的现象。
  (3)失业保险金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夫业保险基金,是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的法走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项基金,一般采取单项建立和“现收现支”的筹集方式提取。提取率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和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的预测分析确定的。由于发生失业的原因很多,往往因时、因产业、因部门之间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也有所区别。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不能由企业单位直接支付,必须在较大的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以利于保险基金的平衡调剂,避免出现地区或行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没有统筹,就不能分担风险,也就没有保险原则的运用。
  (4)制定适度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完整的失业保险内容包括: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通过培训与职业介绍,给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敦促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里重新获得工作机会。制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的原则,必须保证其根本目的的实现。待遇标准要适度。失业救济水平既要适当低于本人待业前基本工资,又要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救济金低于在职时的收入,以体现不劳动与劳动的区别。
  保证失业者及其家属的最基本生活,才能保证失业者能够正常生活下去,并为以后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限方面,也必须相应作出规定,这有利于失业职工本人努力寻找重新就业机会而不致于依靠领取失业救济。

失业保险建立的原则是什么

2. 失业保险金确定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有哪三个原则:第一,强制性原则。所谓强制性,就是说国家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金。目前,凡属国营企业,无论大小,无论经营生产情况如何,作为社会上独立的经济成员,都必须承担保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在这一点上,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搞什么自行其是或讨价还价,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第二,无偿性原则。所谓无偿性,就是说国家征收失业保险金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纳单位付出任何代价。失业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就成为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一个成员,对他们的救济和保险,已经和原单位无直接联系。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相联系的,正是这种无偿性牵涉到缴纳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才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从这一点上也可说明,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范围对象是和确定缴纳标准有一定区别的。
第三,固定性原则。所谓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对象和应缴的数量比例,要求缴纳对象按此标准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固定特点决定了国家建立这项基金具有最可靠的来源。

3. 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具备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原则

(1)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资金紧张的约束,实行强制性原则有利于集中资金,分散风险。近10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贯彻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它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推动的,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2)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失业保险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失业保险负有促进就业的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失业保险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标,这种效率功能具体体现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上。公平和效率的两重性使失业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连接点,建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原则应当是两者兼顾,但从我国就业压力大,劳动力队伍年轻化这一特点出发,应当适当突出效率原则。(3)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这一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在改革过程中许多方面的情况难以得出准确的预测,失业人员的结构和失业特点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失业率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就业与失业管理政策重点不一样,应当留有余地。除此以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我国的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和统筹基金原则,管理上政事分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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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

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6. 简述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员工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目前我国失业金的领取按照大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个人的职工档案存放至参保地的人社局。职工档案主要包括招工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的材料;
2、携带以上所说的证件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要材料主要是照片、解除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3、携带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另外大家要注意,失业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7. 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意思,定义

问: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强制性原则,这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首先失业保险的强制性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实现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二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三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四适度水平原则。

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意思,定义

8. 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意思,定义

(1)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资金紧张的约束,实行强制性原则有利于集中资金,分散风险。近10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贯彻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它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推动的,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2)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失业保险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失业保险负有促进就业的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失业保险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标,这种效率功能具体体现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上。公平和效率的两重性使失业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连接点,建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原则应当是两者兼顾,但从我国就业压力大,劳动力队伍年轻化这一特点出发,应当适当突出效率原则。(3)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这一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在改革过程中许多方面的情况难以得出准确的预测,失业人员的结构和失业特点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失业率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就业与失业管理政策重点不一样,应当留有余地。除此以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我国的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和统筹基金原则,管理上政事分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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