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4-04-30 09:58

1.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一、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二、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三、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四、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 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有哪些

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如下:
1、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2、相对记载事项,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1)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2)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3)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4)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5)公司公告的方式;
(6)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7)公司的开户银行;
(8)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3、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1)董事会的组织;
(2)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3)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一、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法定的人数要求是2人以上,但是最高人数却不能高于200人;
2、股份公司注册金额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可以通过公司成立发起人认缴或者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
3、符合法定流程;
4、公司章程属于成立公司必不可少的重要事项,对公司未来具有指引性;
5、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等基本事项的设立必须要具备且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二、股份公司设立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总的来说,股份公司章程有三种记载事项,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其他任意记载。其中若有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另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两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虽然这一点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这是为了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干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4. 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会通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
(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者还仅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记前的最后文本。
(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讨论审议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后文本是由创立大会以决议的方式通过的。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
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第一,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5.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即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五)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转让出资额的条件,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或者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也就是由公司的全体原始股东形成共同约定。各个发起人都有权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只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才是公司发起人,这是界定是否为发起人的一个标志。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后,如果是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还应在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6.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7.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 公司法 》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 诉讼 。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综上所述, 公司设立 之初,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需要经办人带上公司章程,这个是公司股东协商制定的,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过股东会议批准具备法律效力,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法人的行为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

8. 股份制企业章程

 关于股份制企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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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玉海酒店集团公司
    公司地址:八一四大道五龙岗路106号
    第三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
    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经营范围:酒店投资、管理、经营、培训、加盟。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也可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③应告知董事会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
    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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