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哪些标准时,要及时披露?

2024-05-19 14:36

1.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哪些标准时,要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拓展资料:组织结构的申报内容有: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包括企业的海外投资公司、境内分公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亲戚关系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信息。即使双方没有股权关系,但有实际控制关系。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企业也需提供以上信息,即符合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关联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都需披露。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变更信息;关联方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等。此部分披露信息为分析年度集团内新设、合并、分立和注销等组织关系的变更信息,对关联方的披露可从集团的角度出发,就集团战略、经营策略以及分工来介绍各关联企业。具体地,就关联企业的介绍分为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及市场等内容的概要介绍。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此处信息本身比较简单,但“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的描述,建议参照《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占销售或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对象”这一概念。4.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总之,转让定价之所以备受关注,其原因在于此方法可通过“税率差异”进行避税,所以各个境外关联方的税率申报要注意当地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这些数据体现在对方的“年度审计报告”中。?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哪些标准时,要及时披露?

2.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3)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4)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3.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哪些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2.2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生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5. 当创业板股票发生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核查哪些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创业板上市公司合理估值;(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4)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第八章第一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当创业板股票发生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核查哪些事项?

6.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以下什么情形

亲亲您好,如下:1. 公司股价波动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大是正常的,因为它们的市场流动性较低,资金流动性也较低,导致其股价变动较大,2. 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因为它们的业务规模小,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比沪深两市更严格,因此它们可能存在财务风险,3. 公司出现负面新闻: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负面新闻,因为它们的监管要求更严格,而且它们的业务规模小,因此它们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负面新闻。【摘要】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以下什么情形【提问】
亲亲您好,如下:1. 公司股价波动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大是正常的,因为它们的市场流动性较低,资金流动性也较低,导致其股价变动较大,2. 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因为它们的业务规模小,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比沪深两市更严格,因此它们可能存在财务风险,3. 公司出现负面新闻: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负面新闻,因为它们的监管要求更严格,而且它们的业务规模小,因此它们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负面新闻。【回答】

7.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应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根据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质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应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8. 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在证券发行环节并不存在此种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必须按照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当中的条文规定来进行一个信息方面的披露,具体的披露的内容当中的话就包括一些股票,还有就是工资的股本总额等等,除此之外的话,《证券法》50条也有着类似的规定。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相关知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有哪些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现在社会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的话,他们在进行一个运营过程当中的话,可能会面临着很多的事项,比如说拥有这样的一种信息披露的义务等等,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要在市场上面对于很多的人员来进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这样才能保持一个透明的状态。【摘要】
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在证券发行环节并不存在此种要求【提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必须按照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当中的条文规定来进行一个信息方面的披露,具体的披露的内容当中的话就包括一些股票,还有就是工资的股本总额等等,除此之外的话,《证券法》50条也有着类似的规定。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相关知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有哪些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现在社会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的话,他们在进行一个运营过程当中的话,可能会面临着很多的事项,比如说拥有这样的一种信息披露的义务等等,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要在市场上面对于很多的人员来进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这样才能保持一个透明的状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