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4-05-05 22:06

1.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是南起暮云市北至傅家洲的湘江水域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第三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保护区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均有保护本辖区湘江饮用水水源的责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部门航政机关是对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水利、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二章 分级保护第六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区划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猴子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傅家洲尾的湘江主河道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一级水源保护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的水域及取水口近岸一侧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滩为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大托乡黄鹤岭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河段、桔子洲头至傅家洲尾西侧河道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三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暮云市至大托乡黄鹤岭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第七条 在上游来水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时: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优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指标。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
  三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在三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保护水源相关的植被;
  (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域、河滩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船舶排放废油和污物,以及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酸类、碱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厢、船仓和容器;
  (五)无防渗、防溢、防撒措施的船舶运载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第九条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屠宰、制药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对原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十条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水源保护区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以及废水直接向湘江水体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新设排污口,对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治理,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搬迁;
  (三)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四)禁止在水域及河滩从事旅游、娱乐、餐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上述规定外,严禁捕捞、游泳、垂钓、停靠船只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物排放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交纳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规定和国家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必须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 湖南湘江河道采砂应离岸多少米

根据国务院2011年公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规定范围内采砂(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摘要】
湖南湘江河道采砂应离岸多少米【提问】
根据国务院2011年公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规定范围内采砂(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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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湘江的水利工程

湘江流域规划中,干流分四级开发,即水源坝、剑阁、角口、黄鱼塘4个梯级电站。角口电站水库坝高52.5米,总库容540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920万立方米,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1.89万千瓦。于1990年动工,一期装机2台,装机容量1.26万千瓦,于1997年完工。水利工程建成新站-南北一带的山塘、水库群及南白电灌网;建成的中型水库有后水河水库、湄江水库;小(一)型水库有洛安江水库、永乐水库、万里水库、三坝水库等;建成的城镇供水水库有北郊水库、北关水库、红岩水库、南郊水库等;干流中游建有一批高扬程水轮泵站和小水电站。全流域总有效灌溉面积56.48万亩。另外,在建的防洪工程有海龙水库(中型水库,兼供水)及遵义市城区湘江治理工程。  南郊水库,位于洛江中下游老龙塘出口约80米处,由遵义市供排水公司(原遵义自来水公司)建设管理。水库于1990年底兴建,为南郊水厂与遵义火电厂的供水水源。水库设计为一中型水库,总库容2158万立方米。大坝为浆砌石双曲拱坝,最大坝高39.7米。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正常蓄水位842.5米。相应库容为260万立方米,最大坝高28米,年供水量为800万立方米。北郊水库,位于喇叭河下游石菊塘处,由1969年建成的4跨连拱坝加高而成,1982年建成小(一)型规模,大坝为浆砌石重力坝,最大坝高17.2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841.25米,相应库容124.5万立方米,为北郊水厂的供水水源。年供水量为1926万立方米。红岩水库,位于湘江支流洛江河中游距巷口场200米处。水库原设计为中型水库,主要负担城市供水任务,1958年曾动工于红岩坝址,因地质问题,1959年改移巷口场坝址兴建,原设计最大坝高42.5米,库容5420万立方米,因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而停建。1976年,水库以缩小农灌规模重新进行设计,于1978年动工,1979年又因国家调整计划而停建,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遵义市缺水日趋严重而决定续建,1991年由遵义地区水电勘测设计院进行设计,1992年正式施工,正常蓄水位以不淹上游四衙坝成片耕地为准,定为887米,相应库容510万立方米,总库容890万立方米,为小(一)型水库,主要功能为供水兼灌溉,大坝为浆砌石拱型重力坝,最大坝高26.3米,年供水量为1800万立方米。  遵义城区防洪工程1957年、1969年在喇叭河上分别修建马老岩水库、北郊水库,1990年、1992年在洛江河分别建南郊水库、红岩水库,1956年建黑塘子水库,5座水库总库容3190.9万立方米,对遵义市防洪起到了滞洪作用。1974年为了增大湘江河道下泄流量,进行了拓宽河道并沿江修筑护岸。1982年对湘江进行综合治理,治理工程包括清理河道、修筑砌石护岸、建截流排污沟、修建两岸公路等,河段砌石护岸平均高度7米,总长11公里,河面平均宽度约50米,两岸河段建万里桥、添秀桥等9座桥梁。为维持城区河道有一定水面,美化城区环境,沿江建5座拦河坝。通过治理,排洪能力可达到20年一遇。1995年9月,遵义市政府委托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遵义市防洪进行规划,采用“上蓄、中疏、下排”方案,1998年2月起实施了新的湘江治理工程,包括城区河道整治和建设海龙水库。海龙水库和湘江治理工程完工后,遵义市湘江沿岸的防洪标准将提高到100年一遇的水平。 海龙水库海龙水库,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西北面海龙镇境内,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同时兼有为城区供水的中型水库。大坝枢纽工程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进行设计,总库容2960万立方米,防洪库容1280万立方米。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为防洪工程,二期工程为供水工程,海龙水库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2814万元。海龙水库一期工程于1999年1月动工,至2002年4月全面完工,2003年9月工程已正式通过蓄水阶段性验收并投入运行,完成工程总投资11004万元。二期供水工程于2004年12月全部完成,完成工程总投资5174万元。海龙水库工程与遵义市城区提防工程及其他工程措施一起,构成能防御一百年一遇洪水能力的遵义市城区防洪工程体系,保护城市面积23.8平方千米,平均每年减少经济损失1588万元,工程全面建成运行后,日供水能力可达9.8万吨/日,对遵义市中心城区的渡汛安全及缓解供水紧张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  后水河水库,原名共青湖水库,位于绥阳县蒲场镇,在绥阳县城西28公里处,处乌江二级支流(湘江支流)后水河的上游。坝址以上流域面积92平方公里。挡水建筑物为砌石重力坝,最大坝高42.5米,采取坝顶开敞式溢流。总库容1590万立方米,有效库容1540万立方米。渠道总长161公里,其中总干渠长10.26公里,南、北、中干渠长78.56公里。渠系主要建筑物有倒虹管23座长12851米,隧洞11座长3399.1米,渡槽13座长1142.1米。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0547亩,有效灌溉面积49600亩。左岸坝后设有2台发电机,总装机容量400千瓦。1958年开工建设,1974年3月大坝完工,并开始蓄水受益。后经1976后1997年两次配套改造,灌溉效益达到51349亩,续建配套新增19249亩,改善7899亩。湄江水库,原名凉风洞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工程,位于湄潭县城东北湄江上游,距县城35公里,坝址以上流域面积208平方公里,挡水建筑物为浆砌石重力坝,最大坝高33.3米,总库容2150万立方米,有效库容1180万立方米。渠道总长262.65公里,其中总干渠2.5公里,东干渠37.5公里,西干渠40公里,支渠总长182.65公里。设计灌溉面积5.71万亩,有效灌溉面积4.85万亩。工程除灌溉外,坝后还装有3台发电机,总装机容量为75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50万千瓦小时。1958年3月10日开始动工,1959年12月大坝基本建成。1960年5月完成西干渠的87%,水库开始蓄水,1965年建成竣工验收。1966年冬到1967年春和1976年冬到1977年春两次加高大坝,始达设计坝高。到1998年,电站装机容量达750千瓦。

湘江的水利工程

4. 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多少截止2020年

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范照兵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全年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7件,审查批准设区市法规33件、自治县单行条例1件,立法工作呈现数量多、指向准、质量好、能见效的鲜明特点。
坚持立法与重大决策相衔接。围绕推进“三件大事”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京津冀协同立法迈出新步伐,三地人代会同步审议通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就推进公共卫生立法修法达成一致意见。雄安新区立法稳步推进,组织起草并4次审议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表决,用法治力量护卫雄安新区千年安澜、白洋淀碧波荡漾。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立法推广普及冰雪运动。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自贸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摘要】
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多少截止2020年【提问】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7件【回答】
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范照兵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全年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7件,审查批准设区市法规33件、自治县单行条例1件,立法工作呈现数量多、指向准、质量好、能见效的鲜明特点。
坚持立法与重大决策相衔接。围绕推进“三件大事”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京津冀协同立法迈出新步伐,三地人代会同步审议通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就推进公共卫生立法修法达成一致意见。雄安新区立法稳步推进,组织起草并4次审议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表决,用法治力量护卫雄安新区千年安澜、白洋淀碧波荡漾。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立法推广普及冰雪运动。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自贸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回答】
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协同。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创新资源配置、科技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作出新的规定,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制定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依法制止滥采乱挖,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统筹立改废释工作,打包修改法规7件,废止法规2件。

坚持立法与人民期盼相呼应。制定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修订生态环保条例,(下转第2版)【回答】

5.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哪一年正式实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与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依法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据。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依照行政执法规范采集的样品及其分析结果,可以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哪一年正式实行

6. 二级水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农家乐餐饮规定,必须关停吗

您好,因为现在是对水资源的保护比较严格,所以已经有多地开始让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依法关闭,店招店牌、宣传标语等也全面依法拆除,所以您的农家乐也是要关停的哦,如果拒绝关的话,有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呢【摘要】
二级水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农家乐餐饮规定,必须关停吗【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分析后给您解答回复【回答】
您好,因为现在是对水资源的保护比较严格,所以已经有多地开始让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依法关闭,店招店牌、宣传标语等也全面依法拆除,所以您的农家乐也是要关停的哦,如果拒绝关的话,有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呢【回答】

7. 护边员八必须

检查运输文件并携带物品,群众线路卫士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切实做好线路日常巡视、防火、防盗、防外力破坏等维巡工作,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群众护线员必须接受相应的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工作中必须服从操作人员的指挥。线路警卫每周两次定期巡视责任区。【摘要】
护边员八必须【提问】
检查运输文件并携带物品,群众线路卫士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切实做好线路日常巡视、防火、防盗、防外力破坏等维巡工作,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群众护线员必须接受相应的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工作中必须服从操作人员的指挥。线路警卫每周两次定期巡视责任区。【回答】
检查运输文件并携带物品,群众线路卫士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切实做好线路日常巡视、防火、防盗、防外力破坏等维巡工作,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群众护线员必须接受相应的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工作中必须服从操作人员的指挥。线路警卫每周两次定期巡视责任区。【回答】

护边员八必须

8. 二级水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
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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