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P2P网络借贷案法院如何审理

2024-05-18 10:17

1. 最高法明确P2P网络借贷案法院如何审理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P2P网络借贷案法院如何审理。
比如说,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明确P2P网络借贷案法院如何审理

2. 最高法司法解释:哪些P2P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司法解释:哪些P2P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联贷p2p平台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正规的P2P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是不好的平台容易出现假债权、假专案或者是骗子公司,所以选择平台很重要。既然想投资,应该去投资大一点的平台,成立时间较长,业内口碑很好的平台。但要注意的是。现在P2P平台主要风控体现在,是否有三方托管资金,是否有保险公司承担交易险,是否有较好的业内口碑。您都可以判断出来的
  P2P受法律保护吗  暂时还没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给这个网路借贷以后肯定会成为一种理财趋势。大点保险公司银行都在做这块业务了。现在也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平·台。像我去年就在泰金融P2B投过两笔钱。利率没有想象高,但是返款很及时。
  P2P网贷受法律保护吗?  P2P网贷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国家表明了鼓励网际网路金融创新的态度,并在政策上对P2P网路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援,使很多始终关注网路借贷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进入网际网路金融领域,组建自己的P2P网路借贷平台。
   
  2014年P2P网路借贷平台集中上线期应该在8月份左右,据统计截止4月底全国P2P网路借贷平台每月资金成交量已经超过160亿,预计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会达到300亿左右,平台数量达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资人会达到50万人左右。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p2p网路借贷案法院如何审  
  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1、借贷双方通过网路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路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网路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路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p2p理财收益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超过24%的年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P2P理财投资受法律保护吗?  是的,网贷也是有明文法律保护的。你可以尝试体验一下,像龙猫贷这样的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领域不断拓宽,融通的品种和数量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发生在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关系异彩纷呈。从资金融通角度出发,这种现象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在各类借贷关系的具体运作中,由于当事人不清楚其中的法律、法规知识,借贷风险意识差,不自觉地与他人发生资金借贷关系,但由于订立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合同,结果在发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的预期利益,有的甚至带来无辜的经济损失。这是借贷纠纷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的借贷合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物件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覆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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