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申请书(所有权转移登记)怎么填写

2024-05-19 04:50

1. 房屋登记申请书(所有权转移登记)怎么填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 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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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申请书(所有权转移登记)怎么填写

2.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一、房屋买卖过户有什么流程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如下:1、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地产有效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申报成交价格;2、房地产有关部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核实、现场评估;4、房屋买卖当事人缴纳一定的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证明单。申请房屋买卖过户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户口本和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和户口本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到民政局开单身证明。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地产权利证书。4、如果是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二、姐妹之间过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3.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4.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5.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6.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上述几种材料。

7.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什么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
一、公积金提取住房贷款要提供哪些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如果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盖印章的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明细单;再次提取只提供还公积金贷款明细单。
二、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如何更名
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不能更名,如果想要更名只能等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时才能更名,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办房产证的地方叫什么单位
办理房产证的地方叫房管局,它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办理房产证需要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已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什么材料

8.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一、房产证过户需要多久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好。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会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买卖房屋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过户登记。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2、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缴纳后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
3、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综上所述,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办好,通过向房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审核通过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买卖过户有一定流程,办理转移登记后,缴纳相关税费,再进行土地登记。
二、房子可以上公司户吗
可以的,房产过户注意事项: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